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1号(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输华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的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俄罗斯小麦,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且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的地区种植的,仅限于加工用途的春小麦。 二、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相关国际标准,在小麦出口产区和储存场所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并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应中方要求,俄方应提供上述所有监测结果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等信息。俄方应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年度监测结果。 三、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输华小麦传入中国的风险。 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俄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提供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的有关信息,并暂停相关区域的小麦输华。 四、在小麦出口前和运输期间,俄方应采取过筛清杂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危险性杂草种子及其他杂质。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输华小麦不得与冬小麦或小麦矮腥黑穗病疫区小麦混合。 五、散装出口小麦,应当使用专用于粮食运输的交通工具,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输华袋装小麦不限运载工具。运输期间,应避免粮食途中撒漏和受潮。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 六、完成出口检验检疫后,俄方出具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 “The consignment of whea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wheat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dwarf bunt of wheat 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uhn”(该批小麦符合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同时标明来源产区、出口存放地点、出口存放企业名称等信息。 七、其他植物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8年第25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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