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期货及衍生品行业的一件大事。该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以“期货法”之名排入立法计划,历时近30年,立法过程艰辛。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期货市场曾饱经质疑,在“有无必要”、“可有可无”的争议以及“持续不断清理整顿”中艰难发展。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趋势抬头,新冠疫情反复持续,俄乌战争等重大事件爆发,造成原油、铁矿石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对实体经济产生冲击,更加凸显出一个稳定、健康期货市场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投资热情不断高涨,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的加入,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不再是一个小众、专业化的市场,由于市场特有的高杠杆、高风险、多变化特性,争议、纠纷、投诉、诉讼数量也在不断增长。2020年发生的“中行原油宝”事件,不仅给国家、银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还引发广泛关注,带来负面社会影响。如何维护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中,原则性规定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规范,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学界将上述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称为“信义义务”。伴随金融大资管时代到来,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进一步将负有信义义务的主体,从信托关系的受托人,扩展到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信义义务要求的核心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其首先是一种法定义务,受托人或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其次由于其来源广泛,很难事先通过规则或合同穷尽约定。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金融机构不能仅以“法无禁止即可为”、“未违反合同约定”而主张免责,还要经过信义义务的标尺衡量。《九民会议纪要》第九十四条甚至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在认定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信义义务的争议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比合同义务和法律法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有利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而对行业机构、从业人员信义义务要求,不应仅在司法审判中体现,更应提前落实在日常的管理和要求中。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已在全行业中推广和落实信义义务,正在逐渐通过自律规则将信义义务转变为制度要求,并将信义义务要求适用于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经纪、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所有领域,以提高期货市场服务水准和层级,并起到预防和提前化解纠纷的作用。 伴随《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施行,中期协也从“期货公司的协会”逐步向“期货行业的协会”转变,原有自律规则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4月22日,中期协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共八章五十九条,内容非常详细,通过建立行业失信行为名单管理机制,构建多层次的自律管理体系,督促行业落实信义义务,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通过总结协会多年来实施纪律处分经验,研判新形势、新领域、新业务的违规风险,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的原则和适用标准,细化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违规情形;引入当事人承诺和解制度,推动化解矛盾纠纷关口前移;规范协会自由裁量权,增强协会实施纪律处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衷心希望该办法的实行,能够督促市场机构和从业人员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更要满足信义义务要求,共同努力,创建出“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市场环境。 作者:于学会,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期协法律顾问、中期协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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