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官网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专题专栏发布了8起场外配资典型案例。 据悉,场外配资有多种模式,此次公布的8起案例大致可归纳为6大类,分别为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系统分仓模式的场外配资、虚拟盘诈骗模式的场外配资、期货场外配资、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 一、吴某非法经营案(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 2019年10月起,吴某经营广东益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益升公司),研发益升网平台,利用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为炒股客户提供配资服务。炒股客户登录益升网注册为会员,将“保证金”转入益升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益升公司为炒股客户提供“保证金”金额1至10倍的配资资金,并按照“按天策略、免息策略、按月策略”的计算方式收取炒股客户的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从中牟取利益。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益升公司共收取炒股客户以“保证金”名义投入的资金约3811.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二、林某、江某、赖某、杜某非法经营案(系统分仓模式的场外配资)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作为福建万千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千恒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江某、赖某、杜某作为各业务部总监,利用“涨股宝APP”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账户(系子账户)。客户在“涨股宝APP”里的子账户上操作股票交易,万千恒业公司在券商开设的母账户实时同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同时,万千恒业公司为客户提供本金3至8倍杠杆的配资资金,并按配资额收取利息。万千恒业公司通过赚取利息差和交易佣金差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赖某、江某、杜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赖某、杜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八万元;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三、王某诈骗案(虚拟盘诈骗模式的场外配资)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建立“吉吉策略”虚假股票配资平台,并成立上海红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以配资买卖股票可获高额回报为诱惑,诱骗他人向其公司账户入金进行股票投资,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正的证券交易所,王某以此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向“吉吉策略”共计入金约134.50万元,出金约32.86万元,亏损约101.6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据此,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邱某非法经营案(期货场外配资) 2018年3月,被告人邱某成立南昌氧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邱某在未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许可情况下,将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董某的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并租用“知富通”分仓软件将董某的主账户分为多个子账户。邱某通过网站宣传等方式拉拢客户,为客户配资,使得客户在少量入金且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子账户从事期货交易。邱某则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赚取利差等方式获利。2020年1月至8月,南昌氧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入金2698.124万元,手续费利润约为430.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 五、刘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资金损失达39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程序、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六、卫某、刘某、韩某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 被告人卫某使用受赠的同花顺软件及购买的通达信接口通道,开发并销售证券交易分仓软件“云服管家”,按照每日交易量的约万分之一或者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向购买者收取费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卫某通过“云服管家”软件为他人提供证券交易业务至少634人次,非法获利约74.19万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卫某、刘某、韩某使用“云服管家”软件,非法为配资客户提供开立虚拟子账户、委托交易、查询、结算等证券业务,并为配资客户提供保证金7至10倍的资金。经营过程中,“云服管家”软件共为482人提供服务,经营额约为36263.97万元,获利额约为606.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卫某、刘某、韩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卫某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卫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一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七、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 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为推广配资业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4800余条,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之后,郑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拨打8万余条手机号码推销业务,发展多名客户进行股票配资并从中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八、尹某非法经营案(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 被告人尹某以大顺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融鑫汇公司的合作方重庆互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在明知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其交易平台“撮合网”“撮合宝APP”进行推广招徕客户,并按照“(客户手续费+利息+递延费-券商手续费-资方成本)*95%-入金通道费”方式收取佣金。截至2019年9月,尹某共实际收取返佣约671.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万元;撤销其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二万元。 证监会表示,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证监会坚决予以打击,并提醒投资者,场外配资是违法活动,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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