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中国6:期货行业虽然是管理风险的行业,但是整个行业的期货公司对律师和外围法律服务的认同度有限,绝大部分可能的法律风险均由内部的风控甚至行政在处理,您觉得这一现象是否合理?应如何改变或完善? 曲峰:这是一种行业普遍的现象。经过我对期货业界的调查研究,期货公司对外部律师的依赖程度非常低效,确实很多公司也没有法律顾问。这其实是很多原因导致的,比如包括期货业务本身单一、监管力度很强、行业指导频繁等等。但是,我要说的是,即便是符合监管要求、符合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要求,并不等同于就没有经营风险、没有管理问题了;没有了被处罚、处分的风险,并不等于就没有违约、侵权的风险了。事实上,法律风险蕴藏于一个公司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法律问题都可能产生或伴随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而且过度地依附于这样的严管,很难有突破和创新,尤其是难以做到市场化经营和差异化竞争。 比如,在股指期货出台之后,期货公司本身应该做到哪些法律安排,哪些合同条款、制度文本需要修订,哪些内控制度必须增设。具体我就不多说了,可以参见我的一篇文章叫做“股指期货时代期货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 不仅是期货业界,还包括从事套期保值的现货企业、国有企业、乃至上市公司都存在上述问题。
期货中国7:您为何对期货行业如此了解,并把期货法和衍生品业务定位成自己的主攻方向? 曲峰:事实上我是在学过金融专业之后,才非常系统地了解了金融体系的框架、金融市场是怎样细分的,比如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还能从宏观上着眼于中国和境外的金融市场发展。在思考中我发现,中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已经取得了让全世界瞩目的卓越成绩,可是以股指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尚处于初级阶段,甚至在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发展中,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为此,我认为股指期货将开创我国金融期货品种的先河,同时也会成为中国期货业再发展的契机,这也意味着中国期货市场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伴随很大的市场份额。我坚信这将是未来中国最具增长空间的金融市场,所以决定专注这个领域。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律师界能懂金融理论的就屈指可数,而能真正懂期货及衍生品的则更是寥寥无几,而金融人士仅能解决金融问题,解决其中复杂的法律问题也一定需要专业人士,比如说一些上市公司爆出的衍生品巨亏案中就蕴藏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期货中国8:前段时间,您出版了专著《中国期货法律实务》一书,这本书的大概内容是怎样的? 曲峰:十年前的中国期货市场尚处于低谷阶段,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商品期货交易总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一(2009年度)。但是,在近十年内几乎没有此类书籍,所以,这本书既填补了法律界研究空白,又能为业界人士提供即时指引,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 至于书中内容,则没有办法一一道来。其中既包括商品期货、也包括股指期货;既包括期货理论、也包括法律实务;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交易规则;既包括期货行业资格准入、又包括期货行业经营管理实务;既包括期货诉讼纠纷案例、也包括期货风险管理案例;既包括期货董事、监事、独董高管,也包括期货从业人员;既包括CTA基金、也包括期货期权等前沿业务研究。可以说是一本时下非常全面、系统的法律实务指引工具书。
期货中国9:《中国期货法律实务》一书给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期货公司、现货企业等不同的群体,各自能带来哪些帮助? 曲峰:期货虽然是一个组织化、标准化的法律模式,但仍然被各界认为的高风险行业。而它的高风险,从金融视角来说,体现在保证金交易制度下的高杠杆特征;从法律视角来说,体现在风险防控制度是否有效制定、落实和执行,是否面临被处罚、违约或侵权的风险隐患等。 因此,对于一个从事投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这本书仅能提供期货基础知识、期货合约原理等投资者普及教育方面的基础内容。但对于期货公司、机构投资者、以及具有现货背景的公司来说,则能够带来相应的、必要的指引作用,比如,其一,能从经营管理上是指引符合监管层面要求,和指引自身风控、合规等制度建设;其二,能够从法律的视角去指引期货的交易、结算、套期保值、交割等各个环节的实务;其三,甚至在一些业务突破和创新中,也能给予一些辅助,比如该书就包括CTA、期货基金、期权等前沿性内容的研究。
期货中国10:您觉得就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上市,在相关交易制度、结算制度上,是否与商品期货的原有制度有所区别,特别是在一些法律制度上? 曲峰:就股指期货而言,确实存在一些与商品期货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交易结算制度。主要包括:诸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IB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特别结算会员制度等,这些都是与商品期货明显不同的制度规定。 以分级结算制度为例做一个解释,我国在期货结算体系上包括两种结算制度——即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所谓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就是把会员分成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并规定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实质上,就是交易与结算环节的分离,并适度隔离直接带给交易所的风险,同时也由此产生多重法律关系。比如,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直接结算法律关系,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之间的代理结算法律关系。这是与商品期货交易、结算体系明显不同的地方。但这一点,似乎与投资者关系不大,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IB制度等则与投资者联系比较直接。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
期货中国11:近年来,不管是协会、期货公司还是相关机构,对CTA的研讨和研究越来越成熟,似乎CTA的推出已在酝酿之中。那您觉得法律法规方面,在CTA推出之前是否需要一些准备? 曲峰:CTA业务是国际上非常成熟的期货管理业务。如果我国也能尝试推出此类业务的话,无疑来说是进步和发展的。CTA既能增加期货公司本身的业务创新、又能发挥期货公司优势和促进差异化竞争,另外,对一些市场机构或市场人士也提供了一种选择渠道,甚至还能遏制极不规范的民间期货私募组织。据称,相关机构已经开始研究。 但我个人认为,推出此业务之前,必须首先推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而目前期货公司经营范围中仅包括“期货经纪”,尚不包括此业务。其次,考虑是准许一对一、还是一对多的问题。再有,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设置客户门槛、是否信息披露、签署合同是否备案、资金是否需要托管等法律问题。
期货中国12: 自股指期货上市以来,银行至今缺席股指期货这一盛宴,源于监管层主要考虑风险问题,为此,市场上也一度关注此问题,我也看到您曾作为专家接受采访并谈到了这个问题,想听听您是如何看待的? 曲峰:对于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盛宴,指的是银行参与特别结算业务,这样既可以创新银行业务、又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银行则以成为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身份代理一些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但是,有报道称,监管部门鉴于担心若发生系统性风险,而波及商业银行本身的资本金,所以一直未能出台相关规定。 我曾经发表了一篇文章“特别结算会员的特别思考”,其中谈到了银行直接参与股指期货结算的解决之策,同时也谈到了如果银行另行设立子公司参与的另一种方式。就目前而言,监管层倾向成立银行子公司。对此,我也认为这当然是一劳永逸的、并能彻底隔离银行资本金风险。但一些必要的法律问题仍需思考,比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性质、金融牌照、特备结算会员的条件、现实性和前瞻性等。最后,我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出台一个周密、详尽的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姚晓康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