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中国13: 近来股指期货的交易量与持仓量严重偏离,并被中金所发觉、且组织会议研究如何打压,就股指期货日内频繁交易的问题也请您谈一谈? 曲峰:我认为,就日内高频交易来说,它的形成是有原因的。比如,机构投资者尚未进场、自然人占大多数且以投机为主;还有就是市场初期设置的低手续费也是交易频繁的诱因之一。因此,从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来说,给予关注、防范市场风险,无疑是对的。但一方面要考虑投资者的交易权利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它的正面作用,包括增加交易活跃度、增强流动性、甚至为套期保值等机构投资者转移风险奠定了基础。
期货中国14:股指期货上市前后,大量的券商通过控股、参股期货公司形成自己在期货板块的力量,目前全国已有70家左右的券商系期货公司。现在各大券商的IB业务也正在摸索中进行,您觉得在IB业务开展过程中,投资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三者的权利义务应如何明确? 曲峰:从规定来说,IB办法中就明确界定了证券公司的职责范围和内容,且还规定了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存在IB关系,这对投资者来说就是知情权。另外,从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职责来说,即便是由证券公司引荐的投资者,也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审查职责。最后,就是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二者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证券公司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有权获得佣金报酬。但目前的IB还仅限于具有参股或控股关系的券商与期货商之间。
期货中国15: 期货市场还存在一些私募机构,业界也曾经尝试采用阳光化私募的方式,但终因一些问题而未能突破。就您看来,目前的股指期货是否能成为推动期货私募阳光化发展的驱动力之一,有无法律阻碍? 曲峰:目前市场中的期货私募没有阳光化的,多以委托理财形式存在。也就是说,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以集合资金的形式募集,也不能以集合账户的方式开户管理。但我认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为期货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创造了契机。 信托方式目前虽还行不通,但我个人认为信托方式仍是期货私募阳光化的最佳模式,以“证券阳光化私募”为例,完全可以借鉴。且从信托方式本身完全没有障碍,只是缺少由监管部分的放行指令,或出台一个类似“期货基金信托指引”的细则规定。另外一种方式,就是一个交易顾问可以将单独客户账户里的资金汇集起来,作为一个CTA基金来整体运营,也是一种选择。不过更需要等待政策出台。最后,还有一种方式也是当前可以大胆尝试的,就是“有限合伙”的方式,从法律上按照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进行安排,由管理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
期货中国16:股指期货上市以后,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债券期货甚至期权都有可能在我国相继上市,这些期货品种的推出是否需要新的法律法规配合? 曲峰:如果需要延伸到更多的利率、汇率等金融期货品种的出台,当前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支持前沿性,估计可能会在期货法或期货交易法出台时一并纳入了。
期货中国17:国际国内期货方面的相关恶性风险事件,往往伴随着违法行为,比如巴林银行的倒闭、中海油套保巨亏等,您如何看待这些事件?对一个行业来说,应该如何避免这类事件? 曲峰:分析了此类案例,我的结论既简单、又直接。首先,从期货本身来说,它就是高杠杆、高风险的,所有人都懂,但期货风险并不是不可控的,用什么来控制,就是用严密的内控制度和交易计划。那么,这两个事件中,巴林银行和中海油都有一套严密的、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只是在执行制度的环节上出了差错,再加之风险放大作用,造成了巨大后果。 人不可能在期货市场永远清醒,但制度却是永远清醒的。制定一套严密的制度也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落实和执行。所以,如果能建立一套交易与风控两者完全分离的体系,将能够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重演,而不论落实和执行风控制度的人是律师或会计师。
期货中国18:前段时间,摩根和高盛被控欺骗投资者,而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逐步成熟,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或相关机构将成为产品设计者,直接为给类投资者设计相关理财产品或避险产品,国内的机构在设计产品时是否也有可能遇到相应的法律风险?我国应当由此借鉴一些什么? 曲峰:中国的金融产品目前还比较简单,即便是在简单的产品设计中,还因存在法规上的空白领域而隐含法律风险。比如,在给一款信托产品提供法律意见时,就涉及因质押环节的不确定而有法律风险。其次,中国若在衍生产品上尝试,也不会向美国CDOs产品那么复杂。甚至这一次的全球危机,让世界各国对复杂衍生品都望而却步。所以,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对于中国而言,无疑都是有借鉴意义的。比如,借鉴投资者风险告知问题、投资者是否设置门槛问题、销售环节是否充分披露问题、以及产品不易复杂、如何监管场外衍生品等问题。
期货中国19:07年在证监会、协会和全体期货行业的努力下,推出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一些列法律法规,我国期货行业法律体系似乎已经建立,您觉得目前我国期货行业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是否有必要推出专门的《期货法》? 曲峰:目前的期货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完备的,且具有一定的前沿性。比如就期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已经囊括在现行的条例之下。且辅以多个规章、指引以及交易所规则等,但即便如此,适时推出《期货法》也是必要的,且目前的有关期货的司法解释也已经略显滞后。
期货中国20:您所供职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乃至整个亚洲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大成? 曲峰: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秉承着“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包括北京总部,大成已在境内的上海、武汉、成都、济南、重庆、天津、哈尔滨、郑州、银川、西宁、厦门、深圳、海口、杭州、广州、南通、长春、西安、南京、福州、沈阳、无锡、青岛、南宁、乌鲁木齐、太原、呼和浩特、昆明2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除此之外,在境外的巴黎、纽约、洛杉矶、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地设立了24家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及成员单位,与境外多家律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大成律师事务所总人数已经超过1500人。大成律师多数毕业于国内和国际知名的法学院校。相当数量的律师还具备国际贸易、金融、建筑工程、工商管理、会计、税务等其它专业背景。凭借着出色的律师团队,无论是在传统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公司、房地产、银行金融、保险、外商投资、企业改制、税务、劳动争议、国际贸易等法律服务领域,还是在新兴的矿业能源、知识产权、投资并购、私人股权投资、破产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项目融资、金融衍生产品、电信传媒、城乡统筹、农村合作社等业务领域,大成一直处于业界的前沿和领先地位。 2009年,大成作为中国区唯一成员加入了世界最大的、汇集全球顶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专业性服务企业和公司的独立专业服务组织World Service Group(世界服务集团),与100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8万多名律师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信息交换渠道和业务合作平台。 2009年8月在ALB2009年度中国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20强和亚洲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50强排名中名列第一。
期货中国21:金融方面的法律服务是否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专长所在?大成能提供的金融法律服务涉及哪些板块? 曲峰:大成在金融领域里是非常擅长的,主要包括: 企业境内外IPO 、上市公司再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的组建; 资产证券化、结构融资、商业贷款与银团贷款、信托业务、企业债券发行、金融及商品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进出口信贷及其他贸易融资、保险及保险经纪、金融机构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等。www.7hcn.com期货中国网 访谈整理:沈良 责任编辑:姚晓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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