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条件的套期关系,财政部表示,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是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是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三是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企业在认定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应当同时考虑以上三个条件,不得僵化地以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的一定量化指标(如80%至125%之间)作为认定套期有效性的硬性标准。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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