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时的价格被称为发票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发票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 交割结算价是根据最后交易日的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来确定的;转换因子则是在合约上市时由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由中金所公布的,不会再改变;加上应计利息是因为债券采取净价报价的方法,在实际交割的时候需要加上其持有期间的应计利息。 按照此规则假设某国债期货确定的交割结算价为99元,若空方选择交割的债券的转换因子是1.01,应计利息为2元,那么最终的发票价格即为:99×1.01+2=101.99(元)。 参照国内商品期货的交割违约规则,国债期货交割违约拟规定如下: 1.违约方界定 (1)卖方违约: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国债。 (2)买方违约: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交割款。 2.守约方界定 (1)卖方违约:根据随机方式产生相应的守约买方。 (2)买方违约:根据T+1日交割配对结果产生相应的守约卖方。 3.交割违约处理 交割违约方分别支付罚金和补偿金,守约方获得补偿金,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交割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2%的罚金。其中,合约价值=违约手数×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 4.基准券的确定 滚动交割时,由于采用双方主动申报的交割模式,如果卖方违约,必定已申报交割券,即以卖方申报券作为基准券。集中交割时,在滚动交割中已交割的券和一次性交割时申报的券中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券。 5.基准券现券价格的确定 拟采用市场公认债券估值机构的现券估值作为计价依据。滚动交割时采用意向申报日该国债的估值作为现券的价格,一次性集中交割时采用最后交易日该国债的估值作为现券的价格。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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