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2月27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下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显示,根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 公告还显示,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与所检验原油装载容器及运输工具信息相对应,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据了解,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到,“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12月1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海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商检法,明确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可以采信国内外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这是有效对接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一项制度型开放实践。 有期货公司原油研究人员告诉期货日报记者,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的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进出口原油的质量安全,通过国内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原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可以提高进口原油流程的合规性和系统性,同时提高通关效率。此外,也有利于国内外检验检测制度一体化,促进国际检验机构关注中国标准,相应调整检验标准,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 据悉,在本次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采信之前,海关已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实施采信,目前正在试点推进进口煤炭采信。 下一步,林少滨表示,海关总署将持续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积极稳妥扩大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对这项政策的认知和应用,使更多符合技术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能够加入海关采信改革。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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