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建设的展望。第一,将场外金融衍生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我认为这个问题可能要引起重视。第二个方面是信息披露以及个人责任的强化。 我们前面谈到美国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没有办法解决这个场外衍生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那么怎么办。是不是要回到传统的实质审查阶段,就是所有的业务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还是采取其他的方法,那么如果所有的业务都要经过监管机构来批准,我认为也没有这么大的能力,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 完全去禁止这些交易。不允许进行这些交易,好像也不行。所以我认为可能会有其他的一些办法来弥补信息披露不对称的状况。比如说强化个人责任,可以禁止在复杂交易中和衍生品交易中,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对任何的利益有冲突的话,那么应当禁止他所在的公司进行这样的交易。 实际上大家知道这次美国金融危机,应该讲从高级管理人员的角度来讲,是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生意,放纵风险的发生。具体的方法比如说可以授予监管机构一定的权利,对某些交易通过单发禁止令,或者法院可以颁发禁止令。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至于怎么实施,可以进一步研究。第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要进行监管。可能也是美国这次金融危机,美国可能采取的一种方法。第三建立一个损失赔偿制度。对衍生品交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有过错的话,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第四,刑事责任制度。我们国家可能这个方面确实没有美国在刑法方面的完善。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春彦于2008(北京)第二届期货公司高管年会,暨期货市场建设20周年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期货中国网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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