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仓单,是指由仓库或者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标准仓单持有人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仓单有多种方式。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根据期货商品完税状态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小贴士 通用标准仓单 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可以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到标准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任一仓库或者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目前,郑州商品交易所已上市的品种中,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包括普麦、PTA、菜油、菜粕、早籼稻、晚籼稻、纯碱、短纤、花生。需要注意的是,完税标准仓单与保税标准仓单之间非通用。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作为保证金的数量等。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以用于交割、转让、作为保证金使用、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1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册流程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以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具体流程见图1。 图1 仓库标准仓单注册流程 资料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1.交割预报 交割预报是注册标准仓单的一个必要环节。标准仓单注册人向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办理交割预报。会员应当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仓库预报。 仓库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会员应当向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纯碱期货交割预报定金为30元/吨。仓库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如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经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仍应当办理交割预报,但无须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纯碱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5个日历日。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进行调整。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商品部分到库的,按照实际到货量予以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缴纳各项费用。 标准仓单注册人办理交割预报后,应当在发货前将运输方式、车(船)号、商品数量、到货时间等信息通知仓库。 2.商品入库验收 入库验收,是指在交割货物正式入库前,仓库按照一定程序和手续对即将入库的货物进行数量、外观、质量等方面的检查,以验证货物是否符合交割标准的一项工作。 对纯碱来说,生产日期超过90天不得入库。如果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也不得入库。在重量验收方面,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者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纯碱入库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纯碱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用以证明入库商品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对于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纯碱,应当分开进行交割预报。 3.质量检验 交割商品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采)样由仓库或指定检验机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纯碱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纯碱质量检验按每5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500吨的按50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共同封样后寄送指定质检机构两份。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中“仓库商品入库复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此之外,纯碱期货实行免检品牌制度。免检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纯碱质量可以免检;标准仓单注册人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免检品牌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的纯碱质量可以免检。纯碱免检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告(见本章第四个问题的相关内容)。 纯碱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4.仓库申请注册 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由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至仓库或由仓库领取。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业务急需的,指定质检机构可以先行告知检验结果。 仓库应当在出具或者接到指定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标准仓单注册人。对于质量符合交割规定的货物,标准仓单注册人无异议的,仓库应当自通知标准仓单注册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 5.交易所办理注册 交易所可以在仓库提出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后续月份的交割。 2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册流程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注册流程见图2。 图2 厂库标准仓单注册流程 资料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由于厂库仓单属于信用仓单,厂库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时,应当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厂库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按照最近交割月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但若遇到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数额。 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3个交易日下午3时前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厂库提供的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以在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单个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予以调整。 3 纯碱仓单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纯碱期货仓单的有效期为2个月,每逢单月需注销,即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纯碱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4 纯碱标准仓单的注销 标准仓单的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在标准仓单到期日前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交易所可以在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交易所不保证全部交割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后,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1.纯碱仓库标准仓单注销 纯碱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10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20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货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缴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已经注销的纯碱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仓单。 纯碱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纯碱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纯碱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纯碱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纯碱出库时如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仓库需承担赔偿责任。 2.纯碱厂库标准仓单注销 纯碱厂库标准仓单的交货地点为提货人在厂库配送范围内选择的仓库或者其他指定交货地点,厂库配送范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厂库应当承担纯碱运至指定交货地点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包括仓库等收取的中转费用。指定交货地点存在升贴水的,提货人与厂库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自行结算。 提货人和厂库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交货,具体交收事宜及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纯碱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厂库办理发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自提货人与厂库联系发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就相关事项达成发货协议,包括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发货速度、费用承担等。双方无法就发货速度协商一致的,厂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在仓库交货的,厂库、提货人应当及时与仓库联系,安排交收事宜。 厂库采用汽车运输的,应当在达成发货协议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轮船运输的,应当在达成发货协议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发货。发货后,厂库应当将相应单据及时交付提货人及拟交货的仓库。 提货人应当在每批货物运达交货仓库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日历日内完成货物验收、提货或者存储手续,逾期未提货产生的费用及质量责任由提货人自行承担。 纯碱交收时,重量验收实施及费用分担由厂库与提货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重量验收由仓库或者其他指定交货地点负责,费用由厂库承担。 纯碱交货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纯碱期货最近交割月的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当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在厂库交收时,厂库应当向提货人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需要注意的是,生产日期早于标准仓单注销日150天(含150天)的纯碱,提货人可以拒收。 厂库在进行纯碱交货时,不得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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