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措施包含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01 保证金制度 纯碱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依次管理。通常,期货公司会在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见表1)。例如,若交易所对纯碱一般月份合约收取5%的保证金,期货公司则会加收一定比例,通常按照8%~10%的比例收取。 表1 纯碱期货合约不同时间段保证金收取标准 资料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02 涨跌停板制度 纯碱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若出现单边市情况,则按照行情程度进行不同等级的风险管理措施,具体见表2。 表2 纯碱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涨跌停板及保证金收取标准 资料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说明:具体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以郑州商品交易所最新公告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若D2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的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表5-12中的办法执行。 小贴士 单边市的含义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即单边市。 延伸阅读 强制减仓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客户承担。 03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有以下几条。 1.申报数量的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意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2.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3.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①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②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1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就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以前(含该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04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根据纯碱期货合约上市不同时段、期货合约持仓规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仓标准(见表3)。 表3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资料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05 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但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交易限额制度限制。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开仓交易数量的合计数,不得超过一个客户的交易限额。 06 强行平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小贴士 什么情况下会被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常见的情况通常是因为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时,交易者需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追加保证金,如交易者未能按时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仓位实施强行平仓。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因客户违反交易规则而被强行平仓。例如,持仓数量超过限仓规定,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进行报告或报告不实等。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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