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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私募尝试通过有限合伙制谋求阳光化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8-11 09:02:25 来源:期货日报

期货私募阳光化之路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当前期货信托产品遭遇“暂缓”,CTA(商品交易顾问)政策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不过,近日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有期货私募已经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来谋求阳光化。

据了解,深圳一家有限合伙型期货私募已经成功运作了一个期货帐户,一年下来收益还不错。另据媒体报道,期货私募上海富晶资产管理中心也已经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实现了阳光化,并以股指期货期现套利的手法操作基金。

据了解,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是相对公司型私募基金和信托型私募基金而言的另一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收益分成方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与收益紧紧捆绑在一起,有利于吸引基金投资人,同时对基金管理人也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方式。”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对期货私募而言,设立有限合伙制公司,可以以公司法人身份开立期货帐户进行交易,从而“曲线”达到成立一只有限合伙型期货私募基金的目的。有业内人士指出,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合伙企业法》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法律平台,为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扫清了法律障碍。

有业内人士曾置疑上述方式的可操作性,原因是有限合伙制企业的资金退出程序较为复杂,每一个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变更都会影响到有限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不过,记者近日了解到的情况是,有限合伙制企业资金的退出手续已经变得相对方便很多。“当一方基金投资人提出撤资要求时,并不再需要其他基金投资人签字,只要有基金管理人签字即可。”一位知情者透露说。

相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期货投资收益无需缴纳任何税收而言,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面临着税收成本的问题。记者从上述深圳有限合伙型期货私募了解到,尽管该基金取得了不错的收益,但只运作了一年便停止了,原因就是基金投资人认为企业和个人税收成本太高。

证券私募聚集的深圳正在鼓励阳光私募合伙制经营模式。上周五,深圳市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深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尽管《规定》是为鼓励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提出的一揽子支持优惠政策和措施,但是也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规范运作的私募证券基金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对于业界最为关注的税收优惠,《规定》参照北京、天津地区经验,对有限合伙制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

“《规定》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税收优惠。同时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其利润总额按照协议进行分配,然后每个基金投资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不同性质来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一位期货公司的财务总监对记者分析到。

但是,并不是所有想要阳光化的期货私募都愿意选择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深圳市感恩在线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宁金山表示,公司股东并不想把公司资金都投资在期货交易上,而是要培养和组建一支优秀的期货投资与管理团队,为今后管理更大规模的投资资金打基础,因此公司选择了股份制的形式。宁金山同时表示,公司也正在努力寻找使基金阳光化的方式,哪怕更为严格的监管他们也愿意接受。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期货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小众市场,股指期货上市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期货理财需求。市场人士呼吁,一套行之有效的涉及期货、证券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应尽快出台。不少期货私募也表示,希望借助相关法规帮助自己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化,并非常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责任编辑: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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