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有: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中金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2、遇国家法定长假;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二)涨跌停板制度 中金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三)持仓限制制度 中金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不受100张上线限制。 (四)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中金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中金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中金所按所有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是指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中金所对会员、投资者的持仓予以强制性对冲以了结部分或者全部持仓的行为。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金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5、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六)强制减仓制度 中金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七)风险警示制度 中金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水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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