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行业之过去 无政策明确引导 自由发展 可是,炼焦是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的典型“两高一资”行业。在我国现有煤炭资源短缺的条件下,两吨煤炼一吨焦炭,消耗了大量能源,同时还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炼焦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粉尘、一氧化碳及有毒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其中含有多种致癌、致人畸形的物质;炼焦所排出的焦油、废水,也含有大量有毒物质,渗入地下后将长期污染地下水。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焦碳出口所付出的沉重代价。 比如,山西是我国最大的焦炭生产省份,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省份。作为昔日粮仓的山西汾河谷地,由于工艺落后的焦炭生产方式特别是土焦、改良焦的生产方式,造成这一地区黑烟滚滚,大气污染严重,水源污染严重,可耕种的田地越来越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自身环境,大量削减焦炭产量,甚至不顾本国钢铁工业发展,关闭大量焦化厂。澳大利亚作为铁矿石、炼焦煤富余的资源大国,出于对环境成本的考虑,并不在本土大力发展钢铁、焦炭行业,而只是出口铁矿石和炼焦煤。 由于之前我国焦化行业的快速发展给很多企业带来了不少利润,这使一些企业开始盲目投资建设焦化项目。他们对市场缺少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在非常态、超高速增长的市场价格及利润指标的诱导下,为获取高额利润而盲目扩大生产。最终,我国焦炭产能不断增加,至今已经4亿吨以上,而同期我国焦炭年产销量3亿吨左右,产能严重过剩。现如今,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几乎完全渡过工业阶段,全球及我国钢材需求增速也在逐步减小,更给国内焦化企业带来了压力,企业普遍陷在产品价格低廉、企业亏损的泥淖,难以抽身。 焦炭的出口管理 焦炭出口关税调整。考虑到焦化行业的“两高一资”特点,国内早就有减少或停止焦炭出口的声音。可以说,我国在生产和出口焦炭的同时,也在廉价出口自己的生态环境。因为每生产一吨焦炭要产生煤气400立方米左右,这样高污染的行业,世界各国中只有我国在大力发展。为调整出口结构,国家多次上调了焦炭出口关税。自2004年5月我国取消焦炭出口退税后,出口关税屡次上调,一次比一次高,从2006年11月的5%提高到2007年6月的15%,再到2008年1月的25%和8月份的40%,之后一直维持至今。 从整个焦炭出口税率的调整过程看,在焦炭出口问题上,我国的政策目的很明确,即控制焦炭出口量。但考虑到国际上需求方的利益和强烈要求,我国对焦炭出口采取的是逐步削减的做法。比如,欧盟2000年年底还在对我国焦炭征收反倾销税,之后由于不少发达国家焦化厂的大量关闭,世界焦炭生产与污染负荷不少转移到了我国,他们亟需我国为其提供廉价的焦炭,因此对我国焦炭出口的态度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变。2004年5月,我国取消焦炭出口退税时,欧盟随即提出要向WTO申诉,最后我国承诺当年出口量不少于2002年的1400万吨,才没有引发更大的贸易纠纷。 在重重阻力的影响下,2008年之前的几次上调出口关税结果均不明显。到2008年,国家连续两次提高出口关税(从15%猛增到40%),之后国家的意图终于在出口量上得到体现,对我国焦炭出口起到了比较明显的抑制作用。据统计,2009年我国共出口焦炭及半焦炭54万吨,较上一年减少出口1158万吨,同比减少95.54%。如今,我国焦炭出口量占产量的比重已经从过去几年的每月大约5%—10%迅速下降到每月0.15%左右,几乎接近于0。 国家如此加快步伐抑制焦炭出口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央不断提及的严重污染问题;另一方面,焦炭产能过剩,如果再廉价向外出口,对我国的资源实为一种浪费行为;另外,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越发紧张,国家对煤炭等出口逐步增加了限制,顺其自然,焦炭出口限制也要加强,否则就成了变相廉价出口煤炭;此外,考虑到2008年的经济环境,当时国际矿业巨头大幅提升铁矿石报价,我国大幅提高焦炭出口税率,也是对其的一种回应,毕竟我们在焦炭上拥有一定的定价权。 焦炭出口配额管理。近几年,为了同步配合我国焦炭出口税率调整,加强焦炭出口管理和规范出口经营,我国对焦炭实行了出口配额管理,基本上每年都会公布《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从近些年的整体趋势看,其对焦炭出口企业的门槛不断提高,出口企业集中度不断增强。对于焦炭生产企业,基本上要求之前年份出口供货量从20万吨(含)以上提高至25万吨(含)以上;对于流通企业,之前一定年份的年均焦炭出口数量由12万吨(含)以上提高至20万吨(含)以上,年均出口供货由30万吨(含)提升至40万吨(含)以上,且在其他资质方面的要求也有所提高。 从我国对焦炭出口企业申请配额的主要条件看,国家虽然在逐步加大对出口企业的硬性条件要求,但与出口关税的迅速上调相比,动作相对比较迟缓。出口配额管理和出口税率调整两者相比,后者是一个调整出口总量的“重磅炸弹”,而前者在总量上的调节主要表现为微调,更多的是调整焦炭行业出口企业的结构。在这种政策背景下,我国焦炭企业或将逐步面临分化。当前,我国焦炭产量持续增长,而出口市场在政策调控下相对萎缩,原有的一部分出口资源将可能转化为内销,从而加大国内焦炭市场的销售压力,这在总体上需要焦化企业继续坚持限产、减产的保价政策,保证国内焦炭资源供应量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焦炭出口权的逐渐集中,意味着企业之间的分化将愈加明显,行业龙头有望获得更多的出口配额。 焦炭落后产能管理 原本就已产能过剩的焦炭行业,在国家对出口的大力度管控之后,很多之前的出口量被迫转为内销,更加增加了国内的供给压力,使我国焦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更加严重。 2010年4月,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我国近期将进一步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在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根据《通知》,2010年年底前,我国煤炭行业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等。而且,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将把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随后,工信部向社会公告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其中焦炭行业涉及企业192家,共淘汰2600万吨焦炭产能,约占全国总产能的7%,略高于2009年淘汰的2300万吨产能。按工信部的要求,名单上的企业需要在9月底之前完成落后产能淘汰。 国务院及工信部等部委下发的一系列通知文件中,除明文规定要加大高耗能产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明确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之外,还规定要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 与此相配套的还有,国家此前出台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下称《条件》)和相关环保政策,来完成国家淘汰焦炭业落后产能的目标。《条件》中明确提及,该准入条件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 “总量控制”的目的很明确,而且国家在逐步实施。2009年,我国淘汰焦炭行业落后产能1809万吨。根据工信部的统计数据,“十一五”期间,计划淘汰焦炭落后产能8000万吨,截至目前已累计淘汰8254万吨,成效显著。 在“调整结构”上,可能会引起一轮新的企业整合浪潮,进一步提高行业集中度。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目前一些地方的焦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已经掀起了一股热潮。尽管在《通知》中没有涉及更多焦炭企业整合方面的信息,但焦炭行业发展至今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 2010年3月底,山西省焦炭企业发布的2009年业绩报告中,大部分焦炭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亏损。2009年国内A股5家焦炭上市公司中有4家出现亏损。其中,山西焦化更是“披星戴帽”更名为“*ST山焦”。据公开数据显示,该公司2009年实现营业收入28.97亿元,净利润亏损7.45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达1.318元。与山西焦化相同的是,安泰集团、美锦能源、黑化股份等一批焦炭企业公布的2009年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 焦炭行业之未来 延续现有政策 促进行业升级 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将继续 虽然我国政府在限制出口、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多管齐下,且已经在焦化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考虑到焦化行业在技术升级的过程中还将有一些新的产能投入,如为规避价格波动和供应风险,很多大型钢铁企业都将自建焦炭厂,且这种势头还在不断发展中,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将延续下去。据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统计,今年上半年首钢、京唐钢铁、宝钢、重钢、泰钢、华能等一批焦炉投入生产,新增产能约1100万吨。由此来看,我国每年的淘汰落后产能净值并不高,淘汰焦炭落后产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然,产能总量在缓慢缩小过程中,内部结构在逐渐演变,技术升级也在悄悄进行中。 出口管理政策短期保持稳定 从目前我国焦炭出口量绝对值(仅几十万吨)及占产量比(已经接近于0)两项指标看,考虑到国家已有近两年没有再调整过焦炭出口税率,应该说,目前我国焦炭出口情况已经基本得到国家认可。因此,短期内再度调整焦炭出口税率的可能性较低,或者说国家焦炭出口管理政策短期内将保持稳定。 资源税改革是必然 2007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调整了焦煤的资源税,将主要用于炼焦炭的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新政策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项标准只针对主焦煤,肥煤、瘦煤等其他炼焦煤种不适用于这一标准。在此之前,山西各煤种的煤炭资源税统一为每吨3.2元,河南为2.5—4元。这是自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资源税制度以来的第7次上调资源税,也是首次按煤种区分进行资源税调整。那次对焦煤资源税上调的额度是最大的一次。作为煤炭品种中附加值最高的品种,焦煤被列为第一个实施新资源税的调整品种,显示出该资源在市场上的稀缺性。逐步提高煤炭等资源型产品的价格是国家政策的明确导向,以通过价格杠杆作用来抑制煤炭消耗快速增长。 2010年,国家开始在新疆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对原油和天然气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征收5%的资源税,虽然目前还没有涉及到煤炭,但这项改革是必然趋势,有利于形成成本完备和资源有偿使用的格局,有利于完善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资源税作为煤炭级差地租一种重要的调节手段,目前的从量计征方式和低税率不利于提高资源开采效率。我们认为,将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且同样征收5%税率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测算,若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资源税改革,会使炼焦煤资源税增加约57元/吨。考虑到现在焦炭企业在炼焦煤价格上缺乏话语权,预计税负转嫁给焦炭企业的可能性较大。同时,下游钢企的议价能力较强,焦炭企业继续向下传递税负较难。所以,未来资源税调整引起的新增税负,预计大部分最终会由焦炭企业承担,将对焦炭企业形成潜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大企业由于本身的资源优势和议价能力,可能会相对好过一些,而小的焦炭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亏损甚至破产。届时,焦炭行业的内部整合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行业集中度或将进一步提高。 焦炭期货上市利于政策目标实现 从我国现在的各种政策意图看,其并不是要限制焦炭行业发展,而是为了焦炭行业能够更好地发展。或者说,对于高效、高技术的焦炭项目,我国其实并无反对意见。这样,焦炭期货的上市也可为国家的政策初衷做出贡献。比如,交易所可考虑在制定焦炭合约时,尽量倾向于高端焦炭产品,将有利于促进保护我国的焦炭高端技术和资源。 另外,考虑到我国原本就在国际上具有的焦炭现货定价权,才能使得我国在出口关税方面能够大胆调整并给予铁矿石涨价以回应。如果焦炭期货上市,毫无疑问,我国在焦炭上的定价权将进一步加强。这样的话,我们的潜在优势就可以通过焦炭期货上市更快地变为现实,产生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此外,上述各个方面的政策变化都已经说明,在当前我国焦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小焦炭厂的生存环境将逐步恶化,而一些较大的焦炭厂可能会逐渐成为未来行业内整合的主力。不过,仅仅以大小来进行焦炭行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或许稍有偏颇。焦炭期货的上市,有利于改善这种评价体系单一的局面。焦炭期货的上市给予了一些具有较好市场眼光的企业通过套期保值等操作锁定利润、改善自己经营状况的大好机会。同时,对于那些仅仅具有一个大字而缺少市场眼光的企业,将在焦炭期货上市后被逐渐甩到后面。焦炭期货的上市,有利于焦炭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由之前单一的“大小”标准转变为“强弱”标准,是政策上的一剂“催化剂”。 责任编辑:刘健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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