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来国际接轨与证券公司长远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对于证券交易佣金的管理,应充分体现其市场化与法制化两个特征,这也是市场法制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选择。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针对不同分类客户制定相应佣金标准,经备案、公示后方可执行。新的佣金费率制定、收取标准将于明年起在全行业推行。从《通知》的出发点与原则来看,是对我国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是现行市场的状态下的一种重要工作,比如对于“零佣金”揽客、向客户承诺收益、进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当竞争手段,《通知》明确叫停。但从未来国际接轨与证券公司长远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对于证券交易佣金的管理,应充分体现其市场化与法制化两个特征,这也是市场法制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选择。 目前佣金管理未完全市场化 从我国证券交易佣金的管理来看,其佣金管理并未完全达到市场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从国际市场来看,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目前的自由化程度存在一定差别。据相关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 由此可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各国佣金管理方面随着市场发展所体现的自由化是一种演变趋势,但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来看,规范现行证券公司交易佣金、明示收费标准是必要的;但从长远来看,体现市场化模式将是大势所趋。 体现市场化与法律化结合 从目前中国证券公司发展来看,经纪业务收入在券商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而目前最新统计显示:中国目前证券公司营业部数量已突破4600家,竞争格局异常激烈,如何规范佣金收取和明示法律界定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佣金管理应为未来市场化发展留下空间,但其收取标准、方式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如《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五条规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等”,因此佣金管理应在相关法律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收取标准,并在营业部公示,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其收取方式、所得到的服务及收取金额,进而使投资者有公平选择证券交易商的相关界定参考。 随着证券营业部的急剧上升或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累积增加,交易佣金的管理需要体现出市场化与法律化的紧密结合,从而实现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 佣金自由化是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我国尚未实现完全的佣金自由化,但是我国现行的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佣金制度,亦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协商佣金收取标准提供了依据。而证券业协会此次通知的及时出台,也是对未来市场的一种规范与前瞻性体现。但从中长期市场来看,证券佣金在体现市场化与法律化的完善后,其市场竞争将进入真正的优胜劣汰阶段,而投资者则要根据相关券商的佣金与规范程度来进行选择,因此笔者认为,证券交易佣金的管理终极目标应是市场化与法律化的充分结合,而目前来看,中国证券市场正在向此完善阶段之中。 责任编辑:白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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