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将由试点转入全面推行阶段。 “从健全机制入手,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并实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提高相关各方对内幕交易防范的意识。”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向证监会等五部委下达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家认为,由试点转入全面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将广泛震慑内幕交易行为,并为案件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线索。 “证监会2008年开始着手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来,已有21家上市公司进行了有效实践,接下来将由试点转入全面推行阶段。”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随着下一步各地方有关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建立,将对内幕信息形成社会“全覆盖”。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重点工作之一。其背景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审批部门多、审批链条过长,较容易发生内幕信息泄露,产生内幕交易。这一制度要求,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并且将明确相关各方在重大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的责任。 “目前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的处理上还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据证监会介绍,一是决策链条长、涉及环节较多,导致内幕信息扩散严重,近期查处一个案件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达546人之众;二是决策主体对内幕信息的重视程度不够;三是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尤其在取证、认定环节比较困难,执法部门对内幕交易形成的威慑力仍然不够;四是地方有关部门内幕信息制度安排的约束力尚未到位。 被寄予厚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能否有效打击证券业内幕交易?不少业内人士都对内幕信息登记制度的推行表示赞成。 专家表示,上市公司建立知情人登记制度,能一定程度震慑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并为案件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线索。其关键是如何在审批流程各环节建立统一有效的登记制度。 业界人士表示,美国证券监管中,普遍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目前中国的监管机构只有掌握了足够证据,才能认定存在内幕交易,举证责任落在监管机构这边。而美国的内幕交易情况相对较少是因为美国监管机构一旦发现股价异动,则先假定存在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内幕交易,否则就按照内幕交易处理。这样看来,美国对内幕交易严格和苛刻的监管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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