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并将在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据介绍,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需同时满足六项条件。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公告指出,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据介绍,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条件: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公告指出,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 公告称,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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