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券业协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全成本佣金测算和佣金管理工作的若干要求》,对该辖区内证券营业部佣金率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新增客户实际执行佣金费率不低于千分之一;新设营业部正式开业6个月内为佣金费率优惠期。 江苏证券业协会日前表示,鉴于当前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各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客户(含对存量客户的佣金议价)实际执行佣金费率不得低于1%。。同时对客户分类管理、提升服务的要求逐步调整规范存量客户的佣金收取管理工作。 对于新设营业部,上述文件规定,正式开业6个月内为佣金费率优惠期,优惠期内的佣金费率定价应不低于行业周期性成本佣金费率的80%。佣金优惠期应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后实行。 该协会还要求,各单位公示和执行的具体佣金费率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同时向该协会和辖区证监局书面报备。相关单位因客户分类服务需要调整相关佣金收取标准,须在完成备案程序后执行。该协会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该协会将对各单位自查表报送的成本佣金率进行汇总。对成本佣金核算不符合要求和地方协会相关规定,测算结果明显不合理的营业部,将进一步进行核实并报送证监局。(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佣金管理新规概要 2010年9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证券公司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应以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并以全成本核算的方式确定服务成本;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但应明确告知客户。 ●证券公司采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核算的内容应包括代缴费用、营业部运营成本、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等。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可由双方协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并签订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和营业部交易佣金、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改变佣金收取标准,也须在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以2011年1月1日为限,证券公司对新老客户实行划断处理。对于新客户,证券公司应与其明确约定佣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对于存量客户,应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佣金收取标准。 责任编辑:白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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