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对其交易类型、交易行为等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征求意见稿》明确,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中金所在批准QFII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时,将要求其提交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等相关材料,并且对QFII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等进行检查和监控。 为了保证股指期货产品推出初期稳定运行,《征求意见稿》对QFII可投资股指期货规模作出限制,规定QFII在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同时,为防止频繁交易加大市场波动,QFII在交易日日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规定,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征求意见稿》明确,每个QFII可分别委托不超过三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合规运作以及中金所、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 该负责人指出,《指引》颁布之后,QFII可以向中金所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指期货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 中金所负责批准QFII套期保值额度和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批准QFII套期保值额度等情况。 据悉,公募基金目前尚未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活动,其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在开户、数据查询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但基金专户理财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自营均已开始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责任编辑:白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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