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一般而言,连续竞价的成交原则为:第一价格优先,第二时间优先。而集合竞价的成交原则为:第一成交量最大优先,第二价格优先,第三时间优先。简单来说,集合竞价是“先报价、后撮合、再成交”,而连续竞价则是“边报价、边撮合、边成交”。 在我国,股票的开盘前实行集合竞价,开盘后实行连续竞价,即开盘成交价以集合竞价确定,开盘后的成交价以连续竞价确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2)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4)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杂谈者:沈良 期货中国网www.7hcn.com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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