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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林:适应资本市场现状 促进衍生品市场发展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1-02-15 22:37:27 来源:中国期货网

中国银监会2011年1号法令通过了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并正式更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此次银监会对《办法》再次修改,意在响应国家完善金融市场的号召,从总则、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罚则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系统性规范,旨在促进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更快发展,培育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的做市、定价能力,以及规范衍生产品的营销行为。

首先,《办法》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业务的范围,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工具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同时,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力的不同对其具体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资格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经验不足的机构涉足高风险产品,同时也为经营能力强的机构提供更大发展空间。第一,《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畴进行了扩充。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原来的内地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国外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扩充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扩充符合当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第二,《办法》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类,分为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和普通类资格(可以同时参与套期保值和非套期保值交易)。与原先制度相比,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普通类交易资格时,《办法》增加了多条资格要求,对各项管控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要求。第三,《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的再衍生品。《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需要满足的各项风险管理体系,并且提高了授权管理,利用交易权限的差别化管理提升衍生品市场的运作效率。

其次,《办法》加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约束,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易范畴内的衍生产品业务规模进行上限管理,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衍生产品业务中的风险意识和资本意识。借鉴2008年金融危机内因分析,《办法》从两个方面提升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要求,意在避免未来国内衍生品市场发生类似危机。第一,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阶段,各大投行纷纷倒下,要么破产要么被迫重组为商业银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各大投行在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头寸过大,市场大幅波动引发了巨大的资金窟窿。《办法》中修改部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计提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风险资本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3%。考虑到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同,市场资本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但需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第二,在金融危机中,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等宣布破产如此突然,原因就是相关法规中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衍生品交易控制操作风险披露以及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内审部门权责不清也导致风险未能及时披露。《办法》规定了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项披露要求以及银监会被赋予了多项督查、惩罚权利,为我国建立健全衍生品交易市场奠定了良好基础。

最后,《办法》增加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此为新增内容,也切合了目前国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状况。股指期货上市虽然尚未满岁,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但从市场实际需求上看,我国资本市场在加速开放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迫切需要衍生品市场来达到自身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求。第一,类似基金市场刚刚兴起之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充分了解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并据此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制定完善的内部培训、资格认定和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并配合资格认定,努力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在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类似风险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资格认定对规范市场发展方向极为重要。第二,《办法》规定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将市值重估的结果书面提供给客户。

以上几点可以归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中需要做到营销规范化、服务透明化、交易规范化等三个方面。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暴露的资产管理风险以及利润增长风险越来越显著,大力发展衍生品市场正好与之吻合。一方面,衍生品市场在海外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了其优点和缺点,优点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好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以很好地对冲潜在的系统性下跌风险,缺点在于新兴事物往往缺乏完善监管,金融危机的爆发在于全球衍生品市场的崩溃,极大地挫伤了全球经济增长。《办法》中新修改和增加的条款借鉴了金融危机留下的宝贵经验,为国内衍生品市场更好地服务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奠定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国内衍生品市场的形成势必加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润差异化,而主要靠着存贷差盈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随着未来利率市场化的深入,盈利能力将出现大幅下滑的可能。积极发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保证其盈利能力的一条较好途径,而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巨大市场规模也可以很好地反向促进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责任编辑: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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