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特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及报备制度,此前发布的监管工作指引中所涉及的“关联 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一)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制度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见附件 1)。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应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交易所应书面对其开户人进行询问。 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向交易所进行申报。 (四)非期货公司会员在申报情况及提供材料时,应直接向交易所上报。 (五)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六)期货公司会员有告知、提示客户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信息的责任。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章水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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