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年的精心筹备、一年的安全运行,2010年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实现了平稳开局。面对股指期货这一新市场,作为一家新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切实按照“以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为首要目标,严格控制风险,引导投资者有序参与,不追求交易量和活跃程度,逐步发挥市场功能”的上市指导思想和“高标准、稳起步、强监管、防风险、重功能、促发展”的十八字方针,结合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征,把自律管理作为全所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扎实做好市场一线监管,切实维护“三公”原则,自律监管取得显著效果,实现了股指期货平稳上市和安全运行的预期目标。
一、完善业务制度规则,加大监管资源投入,深化自律监管基础 本所致力于构建科学完善的业务制度和规则体系,在广泛借鉴股指期货制度规则的国际惯例和我国商品期货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包括股指期货开户、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异常交易监控和纪律处分等制度在内的适应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起步阶段的业务制度和规则体系,持续提升业务规则制定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不断加大人员、技术等监管资源的投入,夯实组织市场运行和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基础。 (一)制定完善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构建适应市场起步阶段的业务制度和规则体系 2007年6月27日,本所首次发布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交易所层面的业务规则正式确立。此后两年多时间里,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下,本所依托仿真交易平台,对股指期货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等主要制度进行了反复评估和完善。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本所跟踪境外主要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进展,对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是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要求,完善最低交易保证金、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和强制减仓等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二是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会员资格、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程序化监管等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三是为充分发挥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更好服务于现货市场,进一步优化交易编码、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 2010年2月20日,本所发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至此,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规则全部建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完备。 与此同时,本所结合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创立了系统性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根据产品上市后的市场发展形势要求,及时建立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不断构建适应股指期货市场特征的制度体系。 在制定和修订具体业务规则过程中,本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立项、起草、意见征求、审议、报告和报批等各操作环节,确保业务规则的规范性、透明性,提高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二)加大人员、技术等监管资源投入,强化监查部门履职能力 在人员配备上,本所不断增加监查部门力量,在岗工作人员数量增加2倍。在开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各项重点业务时,积极抽调所内各部门骨干、聘请所外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才配合参与。 在技术支持上,为满足一线监管的新需求,本所不断优化风险实时监控系统、跨市场信息平台、大户报告系统、会员客户管理系统等各类技术系统功能。 本所通过加大人员和技术的投入,进一步强化监查部门履行实时监控、异常交易行为处置、案件调查、跨市场监管协作、会员合规检查与市场分析等各项职能的能力。 二、科学设计,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安全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创新。2006年,中国证监会就提出探索研究合格投资者制度。随着股指期货筹备工作逐步深化,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本所在吸收国内外市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立足我国资本市场的阶段性特点,经过反复论证、试点完善,逐步建立健全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股指期货推出后,本所投入大量监管资源,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股指期货上市以来的运行情况表明,这一制度是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科学设计,周密安排,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需要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借鉴境内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践,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念被界定为:贯彻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的原则,通过加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开户环节的监管,要求中介机构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将硬性指标和弹性指标相结合,综合评估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认知程度、接受程度和风险承受程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 考虑到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结构和现状,股指期货投资者应当是“三有一无”的投资者。“三有”,即有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一无”,即不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定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情形。在具体指标设定时,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 2008年10月至12月,在中国证监会的组织下,本所从“指标验证”和“制度完善”两个角度出发,分三批组织58家期货公司、607名自然人投资者(涉及商品期货客户、IB客户、模拟交易客户和股指期货潜在客户等)和21名法人投资者进行了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了制度设计方案。 2010年2月,在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后,本所发布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标志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式建立。 (二)全面持久开展现场督导检查,严格贯彻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在深入贯彻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过程中,本所切实推进制度报备审核、现场督导检查等重点工作,通过外部监管促进会员内部规范,将会员执行适当性制度由外在压力转变为内在动力。 1.及时跟踪指导,完成报备审核。根据适当性制度规定,本所第一时间发布制度报备审核指南,并通过提供范本和一对一沟通的方式指导会员,推动会员尽快熟悉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股指期货开户启动前完成两批共91家会员报备材料的审核,保证了开户工作顺利启动。此后有序推进多批会员的报备审核,截至2010年底,131家会员通过报备审核。 2.根据开户情况,持续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是贯彻落实适当性制度的重点和要点,从股指期货上市前后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股指期货上市前,按照“全方位、广覆盖、持续深入”的原则,现场督导检查所有具备开户资格的会员及其营业网点,通过制定现场检查指引和工作底稿、建立督导检查日报制度确保检查质量。股指期货上市后,随着开户数量稳步增加、部分券商背景会员和IB证券营业部获得开户资格,及时分析开户特点变化、总结督导检查经验,紧紧围绕“标准不降、程序不减、拓宽渠道、平稳有序”的指导思想,采取“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检查策略和方法,实现由普查向重点检查的转变,集中力量检查重点公司、重点客户和重点问题。 3.现场指导会员公司,保证制度落实质量。股指期货上市前,本所派出12组50余人奔赴全国27个省市,完成对所有会员的检查,累计检查客户3495人,约占总开户数的三成,涉及595家期货营业部;2010年全年共派出13组100多批1000余人次,累计检查客户9112人,占总开户数的16%,覆盖131家期货公司,平均每家3次,3次及以上的64家。 针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所指导期货公司完善流程、强化责任,及时纠正偏差,对2家期货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纪律处分。 三、做好实时监控监测,及时制止异常交易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期货市场,必然是标准严格、监管到位、查处及时的市场。针对股指期货上市后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及时明确认定标准,加强实时监测监控,尽早防范风险隐患,并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适当的针对性处置措施。 (一)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制度,明确判断标准及措施 在总结股指期货上市初期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所制定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试行)》及配套监管流程,探索实施“监管关口前移”和“会员管理客户”的理念。将自成交、频繁报撤单等九种异常交易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明确相应的量化判断标准和监管措施。其中,为抑制市场过热情形,将日内短线过度交易纳入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通过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制止,有效防范了异常交易行为进一步发展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细化会员的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将会员逐步纳入到期货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中,进一步促动会员管理客户的主动性,提升监管工作效果。 (二)加强实时监测监控,及早防范风险隐患 一是加强实时监控,排查市场异动。严密监控市场变化,持续关注客户交易行为,深入分析市场异动,及时发现市场风险隐患和违规动向。二是强化信息监管,监测各类信息,分析评估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传言,及时排查引起盘中异动的信息,积极防范信息型操纵。 (三)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制止、查处异常交易行为 一是多次在上海、北京等地召开会员单位座谈会,及时提示异常交易行为的问题,要求会员单位加强客户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二是严肃查处各类异常交易行为、违规行为。累计拨打警示电话 484次,发出监管函861份,对4名客户采取限制开仓措施。 四、积极探索,建立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防范跨市场风险隐患 股指期货交易涉及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两个市场存在相互联动、风险传递的可能。为防范跨市场操纵和跨市场风险传递,保障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2006年初,中国证监会牵头组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跨市场监管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始对建立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进行研究。 2007年 8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五方在上海签署了《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等相关文件,构建起了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四项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联合监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的框架正式确立。 股指期货上市前夕,本所与协作方进一步深化、细化跨市场监管协作的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明确了业务联系人,完善了跨市场信息交换系统。 股指期货上市后,本所与协作方每日进行必要的市场统计数据交换,全面掌握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运行概况;及时交换重点监控账户名单,跨市场监控其交易行为;及时了解套保客户的现货交易情况,规范套保客户的交易行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建立盘中绿色通道机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查找分析市场异动原因,防范跨市场风险和跨市场违规。此外,定期召开跨市场监管协作例会,交流期现两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跨市场违规问题,分享一线监管经验,研究应对跨市场风险的措施。 五、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投资者教育工作事关股指期货上市成败。在中国证监会组织和指导下,本所自筹备以来多层次、全方位、持续开展各种投资者教育活动,分阶段、有重点、广渠道、多形式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对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股指期货产品特性、熟悉业务规则、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股指期货的顺利上市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细分对象,以“把风险讲够、把规则讲透”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 培训是投资者教育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股指期货上市前集中和引导各方面力量着力抓好投资者专项培训的工作部署,本所与相关单位针对不同受众特点设计差异化课程,建立起满足市场不同需求的“教育超市”,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从“基础普及”向“深入提高”转型,培训工作重心逐渐从普通投资者转向专业投资者,从一般从业人员转向业务骨干,初步形成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多层次立体式培训体系。 一是针对不同投资者,开展投资者教育培训活动,强化风险意识和金融期货知识普及。股指期货筹备以来,本所与相关单位合作,将针对不同投资者的培训活动纳入常规筹备工作,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巡回报告、专项培训、座谈会、研讨会,既有针对一般投资者的普及性培训活动,如“股指期货行”等,又有针对专业投资者的高端深入性培训,如“投资高级研修班”。二是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强化业务规则理解和风险控制意识。股指期货的筹备,推动了期货从业人员对金融期货特别是股指期货知识的认识,增加了市场对金融期货人才的需求,也显现出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紧迫性。为强化对股指期货业务规则理解和风险控制意识,本所与相关单位针对期货市场从业人员、会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市场机构,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业务培训。 (二)制作丰富多彩的投资者教育产品,不断丰富投资者教育内容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和股指期货业务特点,不断丰富投资者教育产品,积累了如模拟游戏、仿真交易、普及读物等一批投资者喜闻乐见的股指期货学习素材。为防范信息型违规,及时制作投资者教育手册;不断丰富和修订股指期货知识系列丛书,修订和发放知识手册、期货辞典、光盘、插页、海报等各类投资者教育材料,出版发行《金融期货》和《股指期货套保与套利》等专业书籍;不断丰富本所网站栏目,帮助其他网站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专区,注重网络媒体的传播力量。 开业以来,股指期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市场交投较为活跃,期现货价格联动性较好,市场功能逐步发挥,但总体上市场还处于运行的初级阶段。本所将抓住期货市场由量的积累到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夯实基础,严格监管,不断巩固自律监管效果,提高自律监管水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全力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指期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章水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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