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期以来,有关期货市场定价权的文章、报导等充斥各种媒体:提出我国争夺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的具体目标;痛惜我国缺少定价权蒙受的损失;分析我国缺失定价权的原因;欢呼某种商品已具备国际定价权。但是,定价权是什么?没人给出答案。 对于一个确定的商品期货合约而言,开始时人们会发现一个很宽的价格区域,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和市场反应日益确定,价格区域变窄。价格发现或价格预测所涉及的时间越远,价格可能出现的幅度就越宽。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个价格区间很宽的范围内谈期货市场定价甚至试图主导现货商品买卖价格,没有任何意义。 我国商品期货合约通常有一年交易时间,一年内可能出现若干个价格趋势或均衡价格。在合约最初交易的一段时间内,价格范围很宽,初期的均衡价格显然不如合约后期的均衡价格更贴近现实。一般而言,在合约最后阶段,即合约临近结束时出现的均衡价格最为准确,它接近于当期的现货价格。 价格发现功能,不是定价功能。价格发现说的是未来的价格趋势,而定价权强调的是主导合同价格的能力,是实实在在并经影响后的商品卖出或买入价格。即使某个交易所或某个期货品种的交易量全球第一,我们也只能说其价格发现更为准确,而不能说该交易所或这个期货品种具有定价功能。 期货市场锁定价格与点价交易 也许有人把定价权与某个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或交易方式联系在一起,比如某个仓储商对其存货在期货市场卖出的行为,特别是当他在期市上卖出的价格还有利润时,我们称其为锁定价格或锁定利润;或者与期货市场的“点价”有关,理所当然地认为点价就是定价,就是期货市场的定价权。 拥有存货的仓储商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是锁定价格,有时也会锁定利润。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利润该仓储商也必须卖出,因为市场大跌时对冲交易会减少损失。这类卖出行为其实是规避风险,如果最终从期货市场平仓则是典型的套期保值。仓储商在期市卖出的价格,可能根本不是他期望的价格,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他又必须在当时的价格上卖出。如果把期市上任何一笔成交的价格都称为定价,那么在自由市场上与小贩讨价还价后成交的价格也可以叫做定价,是不是该自由市场也具有定价权呢? 所谓点价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双方以某期货市场相关品种的收盘价加上约定的基差值,作为履约价格完成现货转让的交易。在基差点价交易中,为防止价格波动风险,买卖双方通常会进入期货市场各自建立一个多头和空头部位,临近履约日时,由卖方点价通过期转现双方对冲期货多头和空头部位,结束各自的套期保值交易,继而根据早先达成的基差交易协议进行现货转让。 点价交易与定价权也没有关系。因为双方合同恰好在价格这个最关键的条款上约定的是未来某时的期货收盘价,这个价格从一开始双方就不知道。说到底,点价这种交易方式,仍是套期保值业务。而且最后这个收盘价,通常临近现货月,自然由现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体经济主导虚拟经济,现货市场供求关系致使期货市场价格向现货市场回归并最终接近现货价格。 期货市场锁定价格与点价交易,本质上是期货市场的规避风险功能。对大家熟悉的避险功能忽略不提,却另外谈什么定价功能,是不是有点画蛇添足? 乱用定价权可能带来的危害 理论与概念上的错误注定是有害的。 危害一:可能引火烧身,把实体经济的价格问题归引到期货市场。价格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不由期货市场决定。期货市场属虚拟经济,其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期货市场价格最终仍由属实体经济的现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现货市场供不应求,物价一定上涨,期价也会上扬。可错误、过度地宣传期货市场的定价功能,会误导外界以为物价的上涨甚至通货膨胀均由期货市场引起,以为期货市场是物价上涨的主要推手。由此,人们当然可以指责期货市场,甚至要求期货市场把高企的物价引导下来,显然期货市场是做不到的。期货市场既不能在物价超低时,把物价定高,也不能在物价高企时把物价定低,期货市场只是反映现实价格或发现未来价格趋势。 危害二:模糊了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这是期货市场产生并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力。期货市场为产业服务,就是要让更多的企业理解并学会利用这两大功能,从而使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但是,所谓期货市场的定价功能,却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不但令人费解,更让一些部门在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时,找错了病因并选错了诊治对象。那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提法,会模糊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 我们需要真正理解并反复宣讲期货市场两大功能,努力完善规则、服务企业、脚踏实地地做大做强我国期货市场。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将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他们自然要按中国规则、中国标准进行交易,当我国期货交易所和更多期货品种的交易量勇冠全球时,我们自然就是全球商品期货的交易中心,我国期货市场的影响力、号召力自然就为世人所认可,这才是中国期货人的目标和理想。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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