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成为凌先生最近的主要工作。 制度更新催生有限合伙理财 有限合伙制企业理财方式,最早是在证券市场出现,它的出现,也有着深刻的制度背景。 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资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的资产提供了全新的模式,从而成为私募基金产品运行的一种选择。此外,财政部2008年年底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为合伙企业避免双重赋税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2009年7月,信托产品开设证券账户被叫停,2009年年底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进一步推动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产生。 有限合伙制规范期货私募发展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证券合伙制私募基金产品有十几只。借鉴证券私募的经验,期货私募对有限合伙企业理财的探索也一直在进行中。 凌先生的公司管理着近2000万的资产,他告诉记者,这其中既有公司自己的资金,也有一些客户的资金,而目前所有这些资金,都以个人账户的形式进行操作。 “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后,管理者和投资人的信任问题就能得以解决。” 凌先生对记者解读这种模式的便利之处。他解释说,合伙制企业中投资人和管理人都是企业的所有者,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都有明确的章程可以遵循。 “目前已经有成功的案例了,我了解到一家期货私募已经成立了一家管理资金在1000万左右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某期货公司营销总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期货私募对利用合伙制企业的尝试并不晚,这家企业主要进行与现货套利交易,目前运营状况不错。 “有限合伙制+信托”:期货私募阳光化新路径 不久前,一只名为“海集方”的理财产品的推出,成为期货市场关注的焦点。该产品吸引人的不是其“首只私募合伙制对冲基金”的称号,而是因为他背后信托计划的身影。有业内人士透露,该合伙制企业中,一家信托积极参与其中运作,但其资金来源属于定向募集,而非公开发行信托产品。不过,通过这一方式,该信托公司完成了与托管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之间的合作。 “‘有限合伙制+信托’是一种创新模式,这也是我们公司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凌先生告诉记者,这种形式融合了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两种法律结构,在透明性和税收方面都能达到效果最大化。 据了解,在有限合伙制+信托模式中,先由信托公司成立集合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信托资金以有限合伙人(LP)方式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并以合伙制企业名义开设证券和期货交易账户,绕开了信托产品无法开户的障碍。在费用设计方面,为了避免增加投资者的额外费用,作为GP的投资公司不收取管理费用,也不提取业绩报酬,所有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都在信托计划层面收取,借用“信托产品份额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理规避投资者20%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模式也可以解决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人数限制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规,有限合伙制基金要求GP和LP的总量上限为50人。但在信托中,单笔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将被视为机构出资人,不受50人上限约束。这样,采取“信托+合伙制”的模式,就能突破50人上限的约束,实现基金规模的扩张。 同时,采取“信托+合伙制”的模式,也有利于解决基金净值公布的公信力。 “信托公司是一个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的资质,具有更多的公信力,有利于吸引更多投资人的参与。”凌先生表示,单纯的合伙制私募,其自身公布的基金净值公信度一直是个问题,难以获得更多潜在投资人的信任。通过信托产品作为有限合伙人,信托产品的净值由信托公司公布,合伙制私募借道信托解决了公信力的问题。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合伙制”的模式虽然可以让信托绕开政策限制,参与期指交易,但在信息披露上却有所不足,这与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并不相符。他认为,应尽快明确信托计划开立期指交易账户的时间,让期货私募能够在阳光下运行,继而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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