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来看,陕西鑫鹏实际上打着深国投的旗号在西安、成都、深圳三地进行公开推介,而且推介前既未在深圳银监局进行报备,也未在四川银监局进行报备。另外陕西鑫鹏在销售该款阳光信托前,没有对购买人进行风险压力测试,也未要求购买人提供收入证明。”卢思位律师说道。 综上所述,深国投在销售鑫鹏一期信托产品时,“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异地推介”三点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截至目前,在陕西鑫鹏官网上仍可看到如下信息——“深国投·鑫鹏一期在深圳、西安和成都三地相继举办的产品推介会上,受到投资者热烈追捧。” 而在银监会2004年12月下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 而深国投·鑫鹏一期成立时的信托规模一直是一个谜。 虽然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但杨姓等投资者并不清楚深国投·鑫鹏一期这款集合信托的具体规模。而深国投“阳光私募”热线人员曾告诉本报记者,深国投旗下所有的阳光私募都不会披露信托规模,“因为这涉及到商业秘密”。 截至2008年11月20日,深国投·鑫鹏一期的单位净值实际增长率为-68.28%。 “深国投·鑫鹏一期是依法成立的,里面没有任何问题。”11月27日,深国投·鑫鹏一期投资顾问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除此之外,他不接受任何采访。 11月26日,本报记者先后致电深国投信托市场部副总经理蒙宇、深国投信托一部副总经理刘辉、信托市场部信托经理刘玥,上述三人均未接受采访,并建议与办公室联系。待发去采访函后,深国投办公室刘姓女士中午12点半表示,经领导研究决定就“深国投·鑫鹏一期”的事宜暂不接受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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