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东方财富通手机炒股软件 某些股割肉出逃肯定会后悔 突发暴涨很可能不期而至 股民福音:套牢股票有救了!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提交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27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草案。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吸收了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基本可行。其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据了解,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抓紧研究出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同时抓紧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效实施。 媒体揭秘个税二审表决 坐在人民大会堂的近200名委员很纠结。据有委员说,分组审议现场,多数委员还是反对,纷纷指出了二审稿中的种种不足。按此逻辑个税二审也有可能无法通过,但委员们也很清楚,这个二审方案不通过,个税将继续实行2000元免征额、9级累进税率,纳税人还将承受现有税负。即便推迟到8月份三审,也要多交两个月的税。 这是很多委员纠结所在。因为他们认为修正案不仅免征额不足、税率级次仍然太多,还没有考虑家庭收入、扣除项目太少等等。而改善这些弊端,需要更好的税制——综合税制来实现。但问题是综合税制还在研究阶段,一个完整的方案设计都没有。这时即便对个税修订有一百八十个不满意,还得考虑那些眼巴巴等着7月份工资能少扣一点税的众多工薪们。 免征额的继续调整用不着综合税制,但按照财税部门的解释,死守3000元免征额就是为了保留一定的纳税人口,为实施综合税制留点税基。 据说还是有很多委员建议,应该将免征额提高到3500、4000、4500,或者分地区差异调整。对此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一直强调,免征额的讨论没意义,因为不理性、不专业的大众对免征额的调整多高都不会嫌高,甚至他认为,为个税是否应该取消征求意见,大多数人会投赞同票。 委员们在这种纠结状态下在6月30日进行投票表决。 纠结的还有财税部门。对这些部门来说,这一次个税的修订本身也是纠结状态下做出的妥协。中国从1996年制定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已经有15年,这已成为政府、学界和老百姓的一个美好且必然的目标,但十几年来却几乎没什么进展。不过财税部门在调整个税时会尽量使修订与综合税制的要求区域一致,至少方向不能反。 所以免征额的提高是财税部门最介意的,提高意味着又要失掉一大部分纳税人。在他们看来这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公民意识,更重要的是如此小的纳税人口不利于未来实施综合税制改革,更无法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迫于提高居民收入、减轻负担、应对通货膨胀等迫切要求,免征额需要继续提高,但3000元已经到了财税部门的极点。综合税制还没实行,税基没了,这是令财税部门很是抓狂的事儿。 而3000元也是纠结下的妥协,否则3000都到不了。 财税部门一直在强调,免征额提高1000元,个税纳税人口就减少一半多,从占职工人数的28%到12%。这个问题如果细细考虑,只能说明目当前中国的劳动者大多收入偏低了,88%的工薪收入不到3000元。 只能说,个税在纠结中一路前行,希望在“十二五”后四年半时间能够顺利把综合税制建立起来,如果“十二五”还看不到综合税制,实在说不过去了。历经20年,工薪们也快子孙满堂了。 社科院抛出个税改革新方案 6月29日,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1/2012》,其中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渐进式方案。 该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前提下,对已经实施自行纳税申报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率先试行年终综合计征。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此前已纳入综合范围代扣代缴的税款视为预缴税款,汇算后多退少补,而对于此前未纳入综合范围的其他项目,也需自行申报。 “这是一个加税的方案。”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并不讳言,实施综合计征后,综合税率表和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应使综合计征纳税人的税负高于或等于分类计征的总体税负,“以达到个税控高和提高税收中直接税比重的目的”。 《报告》称,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上述方案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实行综合计征后,一些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就可以对相应的综合纳税人试行了。比如征管成本相对较低的抚养扣除和残疾扣除等。”参与课题组的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解释,“未来条件成熟后还可进一步引入赡养扣除及婚姻扣除等。” 考虑到一步到位推行综合型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难度大等因素,《报告》根据综合计征范围的从小到大,提出了5套渐进改革方案。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主要分三大类,其中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属劳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和转让租赁所得归属资本所得;而其余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则归属为劳动与资本混合所得。 《报告》提出的第一和第二方案都是针对第一类劳动所得进行综合计征,涉及范围较小,推行起来也相对容易。这一类收入通常都具有明确的支付方,方便进行代扣代缴,综合征收的征管成本较低。 而涉及范围较大的第四和第五方案则覆盖了大多数的收入项目,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实施难度居中的第三方案把劳动所得和部分经常性的资本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范围,如财产租赁所得和债权收益部分的利息所得等。方案指出,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对收入分配调节具有重要意义。 高培勇表示,从最初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至今,已经经历了4个五年规划,但是这一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这次个税修法,依旧是在原有框架上的小步微调,没有实质进展。” 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也表示,本轮个税修法是“一次难以称之为改革的改革”。 对于改革的迟缓,刘佐表示,“现行征管能力不足不能作为拖延综合型个税改革的借口”,“许多国家如印度、越南等发展中国家,甚至非洲一些落后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水平、税务征管能力,还是信息软硬件建设等各方面上都不比中国先进,但是综合型个税改革也能推下去”。 《报告》指出,目前税收征管工作在推行综合型个税上主要的缺陷在于现行的征管模式总体以发票管理和源泉扣缴为主要特征,决定了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流是主要的征税客体,而非自然人。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也主要针对单位纳税人,而在自然人纳税人上相对薄弱。 而未来推行个税综合计征,则势必要求税务机关建立起以自然人纳税人为基本征管单位的征管模式,包括以自然人纳税人为中心归集其各项收入信息的信息系统等。 此外,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后,还必然涉及退税补款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问题,及相关国地税机关征管分工的问题。 对此,《报告》建议,未来应仍让地税局负责自行申报纳税人的个税征管,但应允许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收入来源地之间自行选择申报机关,同时为了激励地税部门加强综合计征,还可考虑在初始阶段的由中央承担退税,而补税全归地方财政。 在《报告》发布现场,一位接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人士称,这项迟迟未有进展的改革已经被列为下一步个税修法的工作重点,“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已不能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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