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在近日下发2011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2元。通知称,以201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1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通知指出,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 省(自治区)。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各省政府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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