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纳入新增对象 为期6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等。 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拟对关于“老鼠仓”行为的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经营信息进行犯罪的行为”的行为主体范围拟扩大至相关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此次审议的“二审稿”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同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今年8月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中,对“老鼠仓”行为的规定只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吴晓灵委员提出,除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外,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也容易出现从事“老鼠仓”活动的情况,建议将这些单位也明确列举出来,以增强警示作用。同时,建议在本罪的表述中,增加行为人“违背受托业务”的表述。 全国人大代表罗祖亮还提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的资产数额也非常大,对资本市场有较大影响。建议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也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引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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