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上市一年多以来,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入场的脚步因更加慎重、小心而显得有些缓慢。对此,监管层明确表示,下阶段,发展机构投资者将成为股指期货的重要目标。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机构投资者运用期指套保规避风险的程度明显不足,运用手法也比较简单,这部分市场的发展空间有待提升。 上市公司套保“好处多” 虽然国内已有80多家机构陆续进入期指市场,但真正参与交易的却不多,这也造成了当前散户仍是期指成交量生力军的现状。 事实上,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是帮助股指期货平衡波动的重要因素。业内人士表示,机构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程度加深,将使期指走势越稳健。届时,股指期货的稳定持仓将大量增加,日内交易的比例将减少。 以与内地市场较有可比性的香港市场为例,港交所的报告显示,香港股指期货市场将交易者分为自营商、本地个人投资者、本地机构投资者、海外个人投资者、海外机构投资者。2008/2009年度,自营商占总成交量比2007/2008年上升5%,达60%,加上本地和海外机构投资者各占4%和17%,机构交易量占总成交量比重达81%,在投资者结构中占绝对主体。而这种套利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者的参与度加大,显然对于稳定香港期货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除了对股指期货市场平稳发展有利,期指套保对机构本身的发展也十分重要。海通期货分析师李子婧表示,以上市公司为例,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可带来缓解公司内部环境、完善资金结构、降低财务困境成本等多种好处。 首先,公司内部环境主要包括管理层股权激励和债务代理成本。一般而言,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公司,更有动机进行套期保值;此外,因债权人和股东的风险偏好不一致,二者的利益往往不一致,而套期保值可降低代表公司价值的波动性,从而缓解或消除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少投资中基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的债务代理成本。 其次,经营性套期保值主要从公司的流动性储备和融资结构两方面考虑。通常对股票的流动性需求更强的公司更倾向于套期保值:融资结构方面,从上市公司是否发行可转换债券角度来考虑,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一种将普通股股票转换为流动性更好、更安全的企业债券的途径,因此相对于已发行可转换债的公司,那些发行一般债券的公司更有动机做套期保值。 另外,从公司股东构成来看,考虑到国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公司套期保值活动的现状,有外资股东背景的公司可能会更重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套期保值。而股权结构方面,限售股因缺乏流动性、解禁周期通常较长,此外,限售股的集中抛售将给二级市场带来较大压力,影响卖出价格,因此股权结构中有一定比例的限售股的公司更倾向于做套期保值。 套保需遵循“游戏规则” 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最害怕的往往是无法应对期指市场的波动风险。事实上,投资者只要严格执行完整的套期保值流程,就能规避风险,对冲现货市场。以卖出套期保值为例,需要五个操作步骤:确定套期保值及方向、选择合约月份、计算合约数量、结束套保以及评估套保效果。 假设:4月15日,某机构持有市值900万元的股票组合(该组合与沪深300指数之间的贝塔系数为1.2),拟在5月上旬股票分红完毕后卖出。由于预期5月初市场可能下跌,决定采取套期保值策略。假定此时IF1005合约的价格为3000点,沪深300指数为2990点。 在这个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应先确定套期保值及方向:是买入还是卖出套期保值;其次,选择合约月份:由于拟在5月上旬卖出股票组合,根据“期限接近”原则,并考虑合约流动性,选择5月份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即 IF1005合约。接下来,应该计算合约数量。根据“数量相当”原则、用于套保的期货合约总价值应与现货资产的“修正价值”基本相当。4月15日,该股票组合的修正价值为:900万元×1.2=1080万元,一手IF1005合约的价值为3000点×300元/点=90万元,因此,应卖出 IF1005合约的数量为1080万元÷90万元/手=12手。于是,该机构以3000点的价格卖出开仓12手IF1005合约。 到了预先设定的时间点后,投资者就可结束套保:5月中旬该股票组合分红结束时,沪深300指数已跌至2950点,此时 IF1005合约价格为2940点。该机构在卖出全部股票组合的同时,以2940点的价格买入平仓12手IF1005合约。 最后,进行套保效果评估。在结束这次套保后,该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实现的盈利为(3000点-2940点)×300元/点×12=21.6万元。在股票市场,相比4月15日,5月中旬卖出股票组合的亏损为(2950-2990)÷2990×1.2×900=-14.45万元。两者相抵后略有盈利:21.6-14.45=7.15万元,即该机构相当于以比4月15日更优的价格卖出股票组合,还如期获得股票分红,从而达到套期保值的初衷。反之,如果5月中旬股票市场相对4月15日处于上涨状态,则该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将出现亏损,但在现货市场能以更高价格卖出股票组合,同样能实现套期保值目的。 责任编辑:李婷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