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报道,9月7日,距离康菲公司渤海湾溢油事故爆发已逾三个月。一方面,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公开宣布,将代表国家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另一方面,康菲公司至今在生态损失程度、应诉律师选定等细节上三缄其口。 截至8月底,国家海洋局已完成生态损害评估的前期调查工作,中方律师团已签署委托协议并进入诉讼准备阶段。 中方律师团队的成员均为拥有10年以上海商海事诉讼经验的律所合伙人或主任律师。其中,有的律师代理过中国第一起由政府出面、运用本土法律成功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塔斯曼海轮漏油事件”民事诉讼,有的参与过《海商法》、《航运法》等法律起草,有的担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为深入分析索赔诉讼焦点及双方攻守策略,记者采访了多位海洋法方面的权威人士。他们有的是中方律师团选聘工作的专家组组长,有的是涉外溢油事故的公益诉讼中胜诉的海商法律师,有的曾主持首个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国家级课题。 焦点一:怎样的证据能获法庭采信 中国海洋大学一位海洋法专家表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该教授主持了中方律师团选聘工作。 首先是合法性。 “国家海洋局的立案和调查取证工作属于行政主体行为,在合法性上不成问题。”但不排除康菲公司也寻求国家海洋局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油污检测。 该教授谈到9年前的天津塔斯曼海轮撞击漏油事故诉讼。彼时,天津市海洋局和外籍船东都指定中国海洋大学某第三方机构进行油指纹鉴定,鉴定结果却出自该机构的不同研究团队。“一定要避免出现‘鉴定结果打架’的情况。” 塔斯曼海轮事故诉讼是中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第一案。2002年“塔斯曼”海轮与中国籍船舶相撞,随后该轮所泄漏的原油形成大约2.5海里的溢油漂流带。原告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索赔9500万元。2004年,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约1000万元。被告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诉。 其次是客观性。 该教授透露:“在塔斯曼海轮事故中,海监部门有的证据是在事后才补充取证的,最终在诉讼中法院不予采信。有了这个教训,国家海洋局第一研究所、北海监测中心在康菲溢油事故中已及时介入。” 一位要求匿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人士承认,天津市有关部门耗时7年,花费了600多万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费用,80多万元的诉讼费用,最终仅在庭外的调解协议中,获赔数百万元的调查费用。“不要说生态修复,连天津市花的钱都收不回来。”该人士指出,其中一大原因,就在于证据效力不足。 国家海洋局下属研究机构的一位法律专家对此表示担忧,上述鉴定方既是独立法人,同时也是国家海洋局的下属机构,康菲公司也许会对此抗辩,原告和鉴定方的利益相关性会影响司法公正。该人士建议,国家海洋局的调查取证也需要获得独立第三方的支持。 此外,在关联性上。 就是要证明生态损害确系康菲公司造成。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此前表示,截至目前,辽宁绥中东戴河,河北京唐港浅水湾岸滩、秦皇岛昌黎黄金海岸浴场岸滩采集的油污颗粒全部或部分来自蓬莱19-3油田。 但康菲中国公布的经第三方实验室鉴定的检测结果显示,上述辽宁、河北浴场的油样与蓬莱19-3油田油品不相近。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国庆对此表示:“同一个油井,三天以上、不同溢油点漏油的油指纹都有误差,而国内油指纹鉴定受技术因素局限,误差较国外更大。当然,油指纹图形‘近似’就八九不离十,具有足够的证据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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