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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败诉几无疑 赔偿多少有悬念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1-09-07 08:57:03 来源:经济参考报

 

焦点二:行业规范能否成评估依据

国内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已明确,康菲公司应为海洋生态损害行为承担赔偿义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指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但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表示,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的赔偿标准的确定,目前在国内缺乏明晰的法律条款。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光玉曾向本报指出,在法律法规缺失时,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就对确定索赔额度至关重要。

但方国庆指出:“《技术导则》基本上是根据塔斯曼海轮事故诉讼的经验和教训编订,然后再加以提炼、简化的。《技术导则》只是国家海洋局颁布的行业规范。我担心康菲公司在抗辩中会质疑其法律效力。”方国庆曾参与《技术导则》编制时的专家评审工作。

对此,上述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提出了一个解决思路:根据中国民商法领域不成文的约定,在法律法规的盲区,行业标准可以作为判决依据。该教授称,“由于行业性组织尚未发育成熟的特殊国情,国家海洋局代为颁布行业规范可以理解。”

行业标准作为判决依据在民商法领域已有先例。《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指出:“有关合同关于质量要求的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该教授同时称:“当然,这需要中方律师团对法理精神具备很高的解读能力。同时,受理此案的海事法院不要太保守。”

一位要求匿名的权威人士指出,塔斯曼海轮事故诉讼之所以索赔额度有限,就跟天津海事法院的主审法官过于依赖法条有关。当时,《技术导则》尚未制定,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仅涉及船舶漏油事故。

焦点三:索赔范围如何依法确定

《技术导则》指出,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应该包括海洋生态直接损失(包括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生境修复费计算(包括清污费、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计算、调查评估费等4个方面。许光玉指出,国家关于生态损失程度的证据走到哪,索赔额度就相应走到哪。

但方国庆称:“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实际损失原则’,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这类通过计算而产生的索赔范围,法院完全可以予以驳回。”

一位资深海商法律师则以东芝笔记本诉讼案为例,称美国民事法律比中国更进一步,支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额”进行赔偿。1999年春天,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公司因行事不当,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根据美国的司法判例,只要东芝笔记本存在极小的数据丢失的可能,哪怕实际损失尚未发生,消费者也可以获得赔偿。最终,50万美国东芝用户获得10.5亿美元的赔偿。

此外,方国庆在研究美国、欧盟等国的索赔实例后表示,生态损害索赔范围主要限定在已经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但要界定这些措施的边界非常困难。“国家海洋局宣称,溢油平台周围的劣四类海域已经达到大约870平方公里,但我们无法将海水运到岸上进行处理后再放回海中。”方国庆说道。

但上述海洋法教授对此表示乐观:“为维持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每年渔业部门都会组织增殖放流工作,通俗地讲,就是政府和市民认购鱼苗‘放生’到海里。如果能够证明渤海湾溢油事故造成增殖放流的鱼苗死亡,就能在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方面进行索赔。”

“按照目前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原告取证进度,康菲公司在生态索赔诉讼中败诉几无悬念。但他们肯定会千方百计地在主体资格上、程序公正上大做文章。”上述国家海洋局下属研究机构的法律专家最后总结道,“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是所有污染案件中最困难的、最复杂的,也是耗时最长的。”

责任编辑:伍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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