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试点先行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会议决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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