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3月对外征求意见,到昨日正式文稿的问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了一年的精心修订和完善,内容更为充实。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的成稿吸收了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得出的最新研究成果,比如首次引入投资者准入制度,同时也使整个创业板的制度框架更趋于完善。 引入投资者准入制度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增加的2条内容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暂行办法》的总则中增加一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其实投资者准入制度一词并不陌生。在尚福林主席2009年的证监会监管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有所提及,不过当时提到的是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适用性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但是为今天这一制度的正式确立埋下了伏笔。 此后,在今年两会间隙,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合格投资者制度”做出回应,首次点出它是针对特定市场而言的一种尝试,比如股指期货、创业板等高风险市场,而是否在创业板推行这一制度还正在研究中。至此,创业板将以一定的投资者准入制度来防范市场风险的制度框架逐渐明朗起来。 据专家介绍,所谓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其实是境外成熟市场针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旨在为普通投资者或者风险耐受度低的投资者树立一道风险的防火墙,以有效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海外,“合格投资者”制度已十分普遍,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规对“合格投资者”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这不仅降低了资本市场对信息反应的有效性,还助长了市场投机行为。 投资者门槛多高还未明朗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为创业板市场的顺利开篇、乃至为今后资本市场的更多创新带来极大便利。专家指出,首先它可以明确让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购买不同风险类型的产品,降低因风险出现而带来的社会成本。另外,在创业板推出之初,其风险特征尚未被充分认识,限定其发售对象有利于控制风险扩散,防止投资者购买自己不了解的产品,从而保护不成熟的投资者。 不过,在刚刚颁布的办法中对于投资者准入门槛到底有多高仍未提及。这恐怕要等到相关细则的面世后其全貌才会呈现在市场和投资者面前。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也表示,“投资者进入创业板市场需要特别地谨慎,为此正在制定这套制度,而且要广泛地听取意见,使得投资者在进入市场的时候,就应该知道面临的是什么企业,能否承担风险,是否了解这个企业。”总体而言,较之主板,创业板的投资者门槛将会更高。而市场预计,在涨跌停板限制方面也会有比主板更为严格的规定。 而至于设立投资者门槛是否会带来不公,此前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在接受采访时就已指出,这是管理层防范风险的“用心良苦”的制度设计,希望投资者能够理解,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况且合格投资者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严重违规将直接退市 针对中小企业稳定性差、风险高的特点,《暂行办法》严把发行审核关,为此,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另一重要增加内容就是,明确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及监管体制,增加了“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的表述,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 此外,比较重要的修改还包括,加强了对保荐人保荐责任的要求,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要进一步加强的要求。 为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暂行办法》还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在“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的要求。据此,市场预计,创业板市场将会采取比主板市场有更为严格的摘牌制度。监管部门有可能从财务、法律等方面对其做出约束,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违规情况,将直接进行摘牌退市,并不会有ST、*ST等警示过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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