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事项停牌的*ST大地昨日披露控股股东何学葵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投集团”)签订的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意向协议书并复牌。业内人士认为,何学葵选择在绿大地(即*ST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宣判前转让股权是希望补偿受损的投资者,同时亦给公司留一线生机。 将变身国有控股企业 11月15日,*ST大地收到何学葵与云投集团签订的《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意向协议书》(下称“意向协议书”)。《意向协议书》显示,转让的股权数量为:已质押给银行股份1900万股、已申请轮侯冻结债权对应的股权、以及司法处罚对应的股份数量,具体数额为1900万股加何学葵私人债务再除去转让价格。转让数量以不超过总股本的20%为限。双方约定以*ST大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9.16元/股为交易基准价。 *ST大地总股本为15108.71万股,何学葵持有4325.80万股,占28.63%。按照20%的总股本、9.16元/股测算,此次转让总金额约2.77亿元。 公告显示,受让方云投集团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约80.13亿元。经营范围涵盖经营和管理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和省级专项建设基金,对省安排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优势产业项目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在云南省的重要投资项目,采取参股和根据国家批准的融资业务等方式进行投资和经营管理。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云投集团净资产为109.43亿元。 公司或遭巨额索赔 9月6日,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披露检方的起诉书显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何学葵等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凭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多项罪名。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绿大地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记者介绍,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上市首日)至2010年3月17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从揭露日起1.06亿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4月20日。截至该日,被告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077亿股,基准价为24.01元/股。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绿大地上市首日开盘价40元,根据宋一欣提出的被告股票数量跟基准价测算,投资者可申请索赔金额高达17.22亿元。 索赔之路如何走? 在9月6日庭审的最后发言中,何学葵当庭表态,对于本次案件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与此相对应的,何学葵在《意向协议书》中表示,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处置除按规定缴纳税赋后,“用于缴纳法院判决的罚金(若有)”被列为首要位置。 “何学葵在绿大地欺诈发行案未最终宣判前选择转让股权,主要是处于对公司和股东的补偿目的,算是一种补救措施,希望借此保住公司,留一线生机。对于何本人来说,这同时可能也是出于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的考虑。”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采访时表示。王树军介绍,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虚假陈述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作为投资者,可向绿大地索赔,也可向中介机构索赔。但中介机构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倘若云投集团入主*ST大地成功,那么其对此案件民事赔偿要不要承担责任?“云投集团接手,从我国法律规定及法律实践来看,并不影响绿大地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云投集团对绿大地的欺诈上市,依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树军称。 责任编辑:李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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