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兼并重组的途径
(一)关小上大。对于有实力的焦化企业(或其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鼓励其在全省范围内收购落后产能,采用等量或减量方式,置换建设符合《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现代化大型机焦炉,提高焦化行业的装备水平。具体产能置换、关小上大办法,按照《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09〕297号)要求执行。
(二)同业重整。对位于同一焦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的焦化企业间要以资本、产权、市场等为纽带进行重组,化产集中加工,污染集中处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上下联合。鼓励有实力的煤炭、钢铁、化工、机械企业等上下游相关企业与焦化企业间进行联合重组,通过产业链的纵向延伸,提升焦化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产业集聚。对于位于中心城市、环境敏感区或不具备区位优势的零星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进入焦化集中区(或园区),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化产引领。对于焦化工业园区要以化产品集中深加工延伸产业链为主要发展方向,做大做强焦化化产品精深加工产业。
六、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在煤源、运力上对重点焦化企业的支持。省经信委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重点焦化企业的煤源和运力。鼓励焦化主体企业与重点煤炭企业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铁路部门要对重点焦化企业的运力安排予以倾斜。
(二)进一步减轻焦化企业负担。在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我省焦化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2号)中规定的各项差别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加大焦化行业发展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对焦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省人民政府对我省焦化行业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给予奖励。对于已通过市场交易的产能,省人民政府不再安排淘汰落后资金对其补偿,相应产能的淘汰落后补偿资金转为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贴息资金和政府奖励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焦化企业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大项目和化产深加工项目建设。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四)推进化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鼓励区域内焦化企业联合建设单套大型化的焦炉煤气、煤焦油和粗苯的集中加工装置。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将焦炉煤气化工合成烯烃或天然气。鼓励同一区域或相近区域内焦油加工企业分工对焦油馏分的深加工,提高同一化合物在馏份中的集中度,提高馏分加工的深度,促进煤化工初级产品向精细化工产品转变。省人民政府对化产品精深加工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并在土地、环境容量上予以倾斜。
(五)加强焦化循环经济园区建设。重点焦化园区要结合园区内企业兼并重组情况,按循环经济理念做好园区的统筹规划工作。着力于产业链的延伸,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抓好化产集中加工区和污水集中处理区的布局。鼓励园区内的焦炭生产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建设化产集中加工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对化产集中加工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省人民政府将予以贴息支持。加强和规范淘汰关停企业原有土地的处置工作,对兼并重组主体特别是对化产集中加工企业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用地计划、周转计划给予倾斜。各市淘汰落后腾出的环保容量要优先用于化产品集中加工项目。
(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的精神,依据国家焦化产业政策《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本)》、《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79号),分期分批淘汰不符合焦化产业政策、达不到准入标准的焦化项目(分年度安排意见见附件)。
省经信委按要求每年公布淘汰名单,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按期淘汰的,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的工作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9号)中的“五停”措施执行。
(七)做好淘汰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企业退出与职工权益保障,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要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医疗费以及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应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成立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由省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协调解决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各市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焦化行业的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当地焦化企业兼并重组的方案,报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决落实好焦化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焦化行业淘汰落后分年度安排意见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焦化行业淘汰落后分年度安排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及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对焦化行业淘汰落后提出分年度安排意见如下:
2011年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式焦炉3.8米)以下常规焦炉(批准延期关停的气源厂除外);晋政发〔2004〕17号文件发布后违规建设,未通过产能置换完善相关手续确认保留的焦化项目;已批准的产能置换要求立即关停的项目;第六类、第九类(二)未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的焦化项目。
2012年淘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热回收焦炉;第五类未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项目。
2013年淘汰:第六类已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
2014年淘汰:第五类已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
2015年淘汰:第一类、第二类未通过国家焦化准入公告的焦化项目。
对晋政发〔2005〕13号文件登记的项目变更炉型的焦炉:炭化室高度。 责任编辑:伍宝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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