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快讯要闻

规定闲置两年的农村宅基地可由集体收回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08-11-21 09:57:49 来源:和讯网

  继宣布明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后,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在“土改”政策上又迈一步:拟出台相关文件,规定闲置两年的农村宅基地可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浪费南北皆有

  国土部昨日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外界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空闲或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这个年限的规定以前没有。”昨日接受采访时,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邓大才正在去往四川的火车上。他此行的目的,就是调查地方在宅基地相关政策上的执行规范问题。

  邓大才认为,如果把闲置的宅基地收回来后,通过整理复垦挖掘耕地潜力、保证粮食产量,那还是值得做的。虽然目前很难统计闲置宅基地规模有多大,但他们调查发现,确实有一定的潜力可挖。

  在调查中,他们发现当前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浪费。在北方地区,耕地相对较多,宅基地的审批较为宽松,这使得一家农户拥有两块宅基地的情况比较常见,有的甚至有三块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宅基地就被废弃或闲置,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而南方地区,由于不少农户全家迁往城镇定居、就业或经商,也会出现宅基地闲置的情况。但总体来说北方地区闲置的情况较多。”邓大才说。

  相关统计显示,因农民进城、子女新建住房等原因,全国2亿亩农村宅基地中有10%~15%处于闲置状态。日前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要求,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祖传”宅基地需慎重对待

  至于各地对宅基地的处理,邓大才认为全国存在几种情况:一是东部一些地区让村民集中居住,原有的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第二种是鼓励集中居住,但同时保留原有宅基地,这在北方地区有过实践;而像湖南地区,就有一方面鼓励农民进城,另一方面也为其保留宅基地的做法。

  他表示,《规定》一旦正式实施,对农民进城会产生影响——如果鼓励农民进城,就要先解决好他们在城市里的保障问题,要不然农民怎么会放弃原有的宅基地?“像目前,一些农民工失业后返乡,要真没有了宅基地,他们依靠什么?”

  邓大才还认为,《规定》显得较为原则而刚性,怎么收回、要不要补偿,都还未作进一步的说明。因此,《规定》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来保障被收回宅基地农户的利益,否则就会给地方留下违规操作的空间。

  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陆学艺也对本报记者表示,还没有看过《规定》的全文,但宪法等一些法律并没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年限作出过明确规定,因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上还要区别对待。

  尽管几十年前才被冠以“宅基地”的名称,但有些农村房子底下的土地事实上是几百年来祖传继承下来的,陆学艺说:“而有些宅基地是1978年或再往前几年,由集体无偿划拨给农户使用的,首先要分清楚对这两种情况。由集体无偿划拨的宅基地,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予以收回,数代祖传的宅基地(即便老宅灭失也)要慎重处理,不应该轻易收回。”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