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2.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3.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机制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熔断机制是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设定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在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或负6%时且持续五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五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但可以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五分钟后,10%涨跌停板生效。每日收盘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5.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基本制度的作用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市场代销机构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求,减缓价格波动以及形成公正、公开的价格信号、回避因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流通费用,稳定产销关系、锁定生产成本、稳定企业经营利润等的作用。 3,对市场开拓投资渠道,扩大选择范围,适应了多样性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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