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今天下午刚刚发布《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说明》,对于原来2004年的老办法中的两个具体条款进行了修改。放松了对基金产品申报数量的限制和对基金募集金额、募集份额均有所下调。 证监会指出,原运作办法的第六条第(8)项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支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过去这种严格审核的工作思路,不但限制了基金产品的发行数量,也不利于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实际上,在过去几年中,证监会在不断摸索新的审核思路,实施了多通道审核制度,允许基金管公司同时上报QDII基金、创新基金、以及3只普通境内基金。 从立法程序完备性角度出发,现拟删除第六条第(8)项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一方面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 证监会说明中,拟对原运作办法中第十二条作出修改,降低了基金募集份额及募集金额的门槛。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内容的修改,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争取业界意见后,将于今年内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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