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今日公布了获证监会批准的聚丙烯期货合约及大商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证监会的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公布的最终聚丙烯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合约交割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此次相关细则在如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中,增加了聚丙烯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的内容。 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聚丙烯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包装、交割仓库等规定。 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增加了聚丙烯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幅度、持仓限额等相关规定。 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正案》中新增规定,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聚丙烯时,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在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增加了“聚丙烯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以及聚丙烯推荐品牌制度、标准仓单注册、注销、复检争议处理等规定。 市场人士表示,此次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正案主要加入了聚丙烯相关规则内容,此部分内容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聚丙烯期货合约的获批及相关细则修改的完成,意味着大商所己完成聚丙烯期货合约上市的相关程序要求,交易所已可以根据各项工作的准备进度择机挂牌交易聚丙烯期货合约。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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