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1日,我局向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要求其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整改。因上述整改未能完成,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对新纪元期货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采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及停止批准新增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再次督促其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进行整改。截至2021年3月,新纪元期货仍未就相关问题整改到位。你公司作为新纪元期货的控股股东,对上述情况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转让股权; (二)股权转让前,限制行使股东权利。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6月9日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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