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前海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等方面未严格分开;未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检查资料和风险监管报表;在我局2023年12月1日下发《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2号)后仍有部分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上述情况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三条规定。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六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你公司应当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分支机构管控、互联网营销活动等方面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改,在暂停期间届满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检查验收通过,我局依法解除上述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措施后,你公司方可重新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9日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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