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片期货合约》《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级聚酯切片期货业务细则》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片期货合约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瓶级聚酯切片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瓶级聚酯切片(以下简称瓶片)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瓶片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 瓶片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5吨/手。 第四条 瓶片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 瓶片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六条 瓶片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至12月。 第七条 瓶片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瓶片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 瓶片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夜盘交易时间和日盘交易时间。夜盘交易时间为下午21:00—23:00。日盘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暂停、取消瓶片期货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九条 瓶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 瓶片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PR。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瓶片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瓶片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瓶片期货的交割单位为15吨。 第十三条 瓶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瓶片期货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瓶片期货标准仓单为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 每年1月、5月、9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瓶片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5月、9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第十六条 瓶片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瓶片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瓶片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瓶片期货仓库、厂库升贴水在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者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者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十九条 瓶片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第二十条 瓶片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瓶片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瓶片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相应期货合约价格中,不另行计价。 第二十二条 瓶片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三条 瓶片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树脂》(GB/T 17931-2018,以下简称《瓶片国标》)食品包装用优等品规定的水瓶级聚酯切片。 第二十五条 瓶片期货实行交割品牌制度。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瓶片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另行公告。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六条 瓶片包装及标志应当符合《瓶片国标》规定,采用集装袋包装,单包净重1100千克或交易所公告的其他规格。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七条 瓶片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 不同生产厂家或不同牌号的瓶片应当分别进行交割预报。 第二十九条 瓶片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15个日历日。 第三十条 瓶片入库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瓶片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瓶片生产日期超过60天,或出现破包、潮包、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第三十二条 瓶片入库重量验收由仓库负责,可以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者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瓶片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瓶片质量检验按每33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330吨的按33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双方共同封样后寄(送)指定质检机构两份,仓库留存一份。指定质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瓶片期货实行免检品牌制度。免检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瓶片质量可以免检;标准仓单注册人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免检品牌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瓶片质量可以免检。瓶片免检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瓶片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瓶片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牌号、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瓶片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可以委托仓库代办运输,仓库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七条 瓶片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瓶片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瓶片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八条 瓶片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瓶片出库时,出现破包、潮包、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仓库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瓶片出库。 第四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四十一条 瓶片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瓶片厂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标准仓单注册担保。 第四十二条 瓶片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当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本细则所称厂库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厂库应当在提货手续办妥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一致的除外。提货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者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未按时交纳费用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厂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四条 瓶片出库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瓶片出库重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瓶片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当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四十五条 厂库应当保证交割商品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生产日期早于标准仓单注销日180天(含),或出现破包、潮包、严重污染等情况的,提货人可以拒收。 瓶片出库时,厂库应当在提货人监督下在货物装运到提货人运输工具前进行抽样,样品就地分为三份,任选一份供提货人使用;两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由厂库保管,其中一份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另一份保留至发货后90个日历日。 第四十六条 提货人或者厂库对瓶片重量、质量有异议的,由提货人和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复检申请应当在瓶片出库前提出。复检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者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瓶片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要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多名提货人同时提货的,厂库可以根据提货人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合理安排发货。 第四十九条 厂库发生违约行为,且厂库未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对提货人进行赔偿。 第五十条 厂库发货完毕后,交易所书面确认无质量、数量责任的,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厂库提交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凭证。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瓶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瓶片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五十二条 瓶片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五十三条 瓶片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四条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瓶片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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